海关总署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2018年第90号)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8-07-12 点击:1676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8-07-1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8年第90号
实施日期: 2018-08-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便利,提升口岸通关效率,现就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海关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可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单证电子化信息,无需在申报时提交纸质单证:

  (一)国内外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单证,实现联网核查或可互联网查询的,只需录入单证编号。尚未实现联网核查且不能互联网查询的,需上传单证扫描件。

  (二)海关出具的资质证明及其他单证,只需录入相关资质证明或单证编号。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向海关提交的其他证明、声明类材料,只需依法申明持有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应保证电子化单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上传单证扫描件格式应符合海关要求,并按规定保存相关纸质单证。

  三、海关监管过程中按照风险布控、签注作业等要求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申请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纸质单证。

  四、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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