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8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

来源: 浙江省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8-07-04 点击:1738

发布单位: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8-06-2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8-01-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7年,全省各级认真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深化落实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切实抓好粮食产销工作,有效克服不利气候对粮食生产的影响,全省粮食播种面积增加,总产量继续保持在150亿斤以上。为进一步巩固提升粮食产能,提高粮食生产效益,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抓好2018年粮食产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浙政发〔2015〕14号)等中央、省关于确保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守住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这条底线和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层层落实目标任务,坚定不移抓好粮食生产,全力以赴保护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紧紧围绕稳定产能、提质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以绿色生态和可持续发展为导向,以科技进步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狠抓措施责任落实,确保我省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农业绿色发展试点先行区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夯实基础。

  二、加快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各地要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拉动、流转驱动、示范带动、服务促动等综合措施,着力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全程机械化作业和社会化服务,并与带动促进小农户种粮增收、提升组织化程度紧密联接,促进粮食产销全产业链发展、全价值链提升。省财政对全年稻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每亩补贴100元,对不以粮食生产为目的或未正常生产管理的原则上不予补贴;继续安排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支持开展稻麦统一育秧、统一机插、统一收获、统一烘干、统防统治和其他直接面向粮农的农业生产托管等社会化服务,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服务后补助等方式补助服务组织,也可补助服务组织购建必要的服务设备设施等。具体补贴方式、补助办法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地要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加大力度支持推进多种形式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连片集中流转土地规模化种粮。

  三、高质量管护提升粮食生产功能区

  严格实行粮食生产功能区用途管制和种粮保护,全面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的意见》,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保护责任,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全部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实行最严格保护,坚持“奖”“罚”双管齐下,坚决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按照“吨粮标准、永久保护,建管并重、整体提升”的要求,高质量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保护,对尚未完全达到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市县两级粮食生产功能区进行提标改造,2018年计划完成50万亩。省财政统筹相关资金,并继续安排水稻生态补偿资金,重点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基础设施管护和种粮保护等。各地要继续安排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保护资金,并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的要求,统筹整合各级及相关专项资金,集中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和保护工作。同时,优先落实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指标,支持区域性水稻育秧中心、稻谷烘干中心、农机维修中心等农机服务中心建设。

  四、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结合当地实际,切实抓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执行落实,在不改变政策普惠化的前提下,加大对规模化种粮主体的补贴力度,充分体现“谁种粮谁受益、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的政策导向。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为重点,统筹整合相关资金项目,深入推进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行动,继续组织实施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沃土工程、商品有机肥补贴等促进耕地地力提升项目,提升耕地质量,打造良田沃土。加大对轻型履带拖拉机、履带式耕作机等保护性耕作机械的推广应用。创新技术手段,大力促进耕地质量建设技术推广应用,建立健全覆盖主要土壤类型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掌握耕地质量状况,完善质量保护技术体系和综合监管体系。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建立完善农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机制,严格污染源防控,推进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加强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控和治理修复,努力遏制和扭转土壤污染加重趋势。

  五、深入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

  依靠科技和模式创新,不断挖掘粮食综合增产潜力和提高科技兴粮水平,扩大粮经轮作、水旱轮作、农牧结合等“千斤粮万元钱”高效农作制度和生态种养模式覆盖面,推广应用统一育插秧、测土配方施肥、统防统治、生态控害和绿色防控等适用技术和绿色增产模式,实现稳粮增效、绿色发展。继续组织开展粮食作物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和高产攻关行动,提高粮食单产和效益。扶持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水稻育繁推一体化发展,大力选育推广适宜机械化生产、轻简化栽培、优质高产多抗广适新品种。依托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加快推进高产高效技术攻关集成及示范推广和成果转化应用,扩大良种良法良制覆盖面。创建粮食生产优质高产千亩畈、百亩方300个,推广“千斤粮万元钱”高效农作制度350万亩。综合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拓展领域,加大力度,优先满足粮食生产购机需求,优化农机服务组织布局,充分保障粮食生产功能区、规模种植区域需求,加快推进粮食生产领域“机器换人”,深入推进农机农艺融合和农机化技术集成应用,实现农机化水平向全面全程高质高效发展。

  六、加快推进旱粮产业发展

  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旱粮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8号)、《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旱粮生产扶持政策的意见》(浙农专发〔2015〕69号)精神,把旱粮作为粮食扩面增产提效的增长点和突破口,坚持数量、质量和效益并重,深入实施旱粮促进行动,加强旱粮新品种选育和高产高效栽培技术研究推广,扎实开展旱粮生产示范基地创建,延长加工营销等产业链条,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大豆、马铃薯、蚕(豌) 豆、杂豆、高粱、养麦、番薯、玉米、山稻等旱粮作物和多功能高效型旱杂粮。大力扶持培育旱粮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积极推进林下间作套种旱粮,加快推进旱粮生产区域化、规模化、特色化、产业化和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发展,积极推进旱粮作业机械化,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旱粮作物农机装备,拓展旱粮发展空间,着力做大做强区域优势特色旱粮产业。省财政继续对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主体每亩补贴125元,对在“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每亩补贴60元,继续扶持创建连片50亩以上的省级高产优质旱粮生产示范基地(旱地)。

  七、实施订单良种奖励

  大力推进良种制(繁)种及基地建设,充分调动农民生产水稻、小麦良种的积极性,稳定水稻、小麦生产种源,扩大良种覆盖面。省财政继续对与持有效水稻、小麦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社员等种子生产者,每交售50公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240元;每交售50公斤杂交水稻种子奖励10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300元;每交售50公斤小麦种子奖励3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150元。

  八、加大种粮金融保险支持

  认真落实《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17〕52号)精神,切实为种粮农户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金融支持和服务。继续实施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对稻麦复种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等主体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贷款,省财政给予3%的贷款贴息,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加大贴息力度。积极创新政银担合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与金融信贷机构对接协作,设计开发“粮农贷”等专属产品,优先为新型粮食生产经营和服务主体发展粮食生产提供政策性融资增信担保。相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简化审贷流程,优惠贷款利率,优化服务方式,有效满足种粮大户等金融需求。继续实施稻麦生产政策性保险,对参加稻、麦政策性保险的农户,各级财政给予93%的保费补贴。切实落实好水稻制繁种保险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降低粮食生产风险。

  九、抓好粮食收购、储备和产销合作

  深化推进粮食收储制度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粮食流通转型升级。严格执行省定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浙价成〔2018〕7号、51号文件)。粮食收购应坚持优质优价、按质论价,引导和鼓励种植优质粮食品种,促进粮食提质增效。稳定省级稻谷和小麦订单数量、奖励标准。对按订单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省级储备稻谷和小麦的种粮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社员等,省财政继续按上年标准给予奖励。各地应结合实际出台订单粮食奖励政策。对信用好、具有还贷能力并按订单交售粮食的种粮大户等,发放粮食预购定金,所需资金由当地农发行提供贷款,按照“谁用粮、谁出钱”的原则给予财政贴息。开展设区市辖区内粮食余缺调剂,鼓励省内跨市余缺调剂。对启动晚稻最低收购价预案且收购量较大的县(市、区)和用于省内地方储备补库余缺调剂的调入方,在分配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时作为一项因素适当给予补助。严格落实地方储备粮规模,鼓励多元主体和社会化储粮。继续推进地方储备粮委托代储动态轮换试点和社会化储粮试点。各级地方储备粮轮换补库的粮源应优先落实到当地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并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主体、互利共赢、长期稳定的要求,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省际间粮食产销合作,进一步形成我省粮食开放合作新格局。

  十、切实加强对粮食产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各级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领导切实承担起本区域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全面落实并进一步完善保障粮食安全的各项扶持政策和责任措施,不断加大政府支持保护力度,保持财政扶持粮食投入合理、持续增长,统筹抓好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各项工作,着力提高粮食自给水平,建立高水平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综合产能不断增强。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将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工作列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强化责任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报送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乡村振兴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市县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内容之一。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出台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和执行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宁波市参照执行,具体扶持政策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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