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更新时间:2018-06-15 点击:1098
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验证获证机构检验检测能力,保障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我局决定对获证机构开展相关项目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1.已获得省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并具有本通知所列项目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能力验证;
2.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能力验证。
二、能力验证项目、承办单位及其工作要求
能力验证项目:水中细菌总数的测定;
承办单位: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承办单位联系人:柯振华 张淑婷 电话:0591-83726930、83727625;
工作要求:承办单位应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报我局批准后实施。能力验证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向我局提交能力验证报告。
时间要求:6月份,制定方案和收集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回执;7月份,完成对样品的制备;8至9月份,完成发放样品、收集检验检测机构数据报告、数据离群检验检测机构的测量审核;10月份,完成统计工作。
三、能力验证的后处理
1.取得满意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自收到能力验证满意结果之日起,一年内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评审考核和监督考核。
2.应当参加此次能力验证而无故不参加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县级以上质监局(市场监管局)报告,由县级监管部门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四十二条处理。
3.能力验证中检测结果不满意(离群)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认真查找原因,采取相应纠正措施,并自行参加测量审核。整改报告连同测量审核满意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能力验证承办单位审查确认后,方可重新开展相关项目检测;整改期间或整改不达标的,不得从事相关项目检测;如果检验检测机构自行暂停离群项目检测,但在后期的资质认定复查或扩项中提出恢复该项目检测的,需提供申请前六个月内该项目参加测量审核符合要求的证明。
4.此次能力验证的情况,我局将在门户网站上予以通报,公布之前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泄漏相关情况。对拒绝参加能力验证、未提交检测结果、逾期整改不达标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其他相关事宜
1.本《通知》中要求必须参加能力验证项目的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初测费用,参照国家认监委相关能力验证拨付情况,由我局承担。
2.在验证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与我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联系。(联系人:刘美官 电话:0591-87581051,传真:0591-87830445)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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