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6-11 点击:20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有关要求,现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内食品生产者在预包装食品生产过程中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67条的要求,真实、清晰标注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GB2760中的名称)、许可证编号和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标注内容,不得与包装物相分离。
二、预包装食品保质期必须标示明确的期限(如保质期为6个月或180天);如果食品的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不得不经验证随意标注食品保质期。
三、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必须标注在食品外包装上空白的显著位置便于消费者查找;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标注必须真实、清晰、醒目、牢固;生产日期必须标注生产日当天或第二天的日期,不得延后标注生产日期。
四、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标注的字体、字号等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中的相关规定,生产日期字号大小必须能够让消费者清楚辨认,不得使用不规范字符及繁体字标示。
五、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标注的颜色不得与标签、包装物的底色近似或相同;不得标于包装物接缝、边缘边角等不易识别的位置。
六、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必须按年、月、日顺序标示,汉字和符号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等符号分隔或不分隔;不得出现日期、数字颠倒等现象。
七、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必须全部采用喷码、压印或者其他科学的方式标注,确保字迹清晰牢固,不宜脱落,不可更改;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生产日期。
八、进口分装的食品,生产日期必须按分装成为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标注。保质期应当折减国外厂家标注的最初生产日期至分装这一时段的时间;不得按国外生产时间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九、外包装内有多种销售单元的食品,必须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或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用“见盒内”、“见箱内”“见于袋内”等字句标示或说明。
十、根据工艺需要,需经“后熟”储存后再销售的成品,生产日期必须标注为形成最终销售单元产品的日期;不得出现“早产”食品等生产日期虚假标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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