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浙江省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8-06-05 点击:1880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加强农产品质检机构管理,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检机构能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1号)等相关要求,决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全省通过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以及承担我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省内农产品检测机构必须参加(参加2018年农业农村部能力验证和今年刚取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的农产品检测机构除外),其他农产品检测机构自愿参加。
二、验证项目
(一)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检测。甲胺磷、甲拌磷(甲拌磷砜、甲拌磷亚砜)、氧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毒死蜱、敌敌畏、敌百虫、乙酰甲胺磷、三唑磷、水胺硫磷、杀螟硫磷、马拉硫磷、伏杀硫磷、亚胺硫磷、特丁硫磷、倍硫磷、辛硫磷、丙溴磷、治螟磷、蝇毒磷、灭线磷、杀扑磷、乐果、甲基异柳磷、二嗪磷、滴滴涕、六六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三氯杀螨醇、腐霉利、涕灭威(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克百威(三羟基克百威)、甲萘威、灭多威、多菌灵、吡虫啉、氟虫腈(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啶虫脒、苯醚甲环唑、哒螨灵、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烯酰吗啉、咪鲜胺、嘧菌酯、灭幼脲、阿维菌素、除虫脲、灭蝇胺、腈菌唑、丙环唑、甲霜灵、噻虫嗪、氟啶脲、二甲戊灵、醚菌酯、戊唑醇、霜霉威、虫酰肼、多效唑、茚虫威、虫螨腈、氯吡脲、吡唑醚菌酯残留检测。
(二)猪肝中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残留检测。
三、检测方法
(一)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检测。在《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NY/T 761-2008)、《水果和蔬菜中45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69-2008)、《水果和蔬菜中50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 23200.8-2016)、《水果和蔬菜中阿维菌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GB 23200.19-2016)、《植物性食品中除虫脲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47-2003)、《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46-2008)、《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GB/T 5009.145-2003)、《植物性食品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04-2003)等5009系列方法中选取。
(二)猪肝中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残留检测。在《动物组织中特布他林、克伦特罗、沙丁胺醇和莱克多巴胺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DB33/T 624-2006)、《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 质谱法》(GB/T 21313-2007)、《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2286-2008)和《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中选取。
四、判定原则
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结果的判定原则为:回收率在70%-130%范围内的判定为合格,超出上述范围或存在定性错误的判定为不合格。
猪肝中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残留检测能力验证的判定原则为:回收率在60%-130%范围内的判定为合格,超出上述范围或存在定性错误的判定为不合格。
五、组织方式
本次能力验证工作由省农业厅组织,委托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承担。其中,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检测项目的能力验证工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承担猪肝中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残留检测项目的能力验证工作。省农业厅组织承担单位统一发放盲样,各检测机构自行领样进行检测。具体安排如下:
(一)报名。参加能力验证的机构填写能力验证报名表(见附件1、3),于6月22日之前邮寄至相应验证项目的承担单位,并通过电话方式确认承担单位收到。
(二)发样。能力验证发样工作由承担单位于7月24日当天完成,各检测机构携带冰瓶自行到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领样。
(三)检测。各检测机构应自领样之日起96小时内将检测结果(见附件2、4)报送至承担单位,并将检测结果原件及原始记录、图谱等材料一并寄送至承担单位。
(四)补验。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能力验证不合格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承担单位提交书面补验申请,补验工作应在9月15日前完成。
(五)整改。能力验证补验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能力验证补验不合格通知单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厅质监处书面提出整改考核申请。
六、结果处理
对于一次性通过能力验证的机构,由承担单位出具能力验证合格通知单;对于未通过能力验证的机构,由承担单位出具能力验证不合格通知单。允许检测机构补验1次,补验合格的,由承担单位出具能力验证补验合格通知单;补验不合格的,由承担单位出具能力验证补验不合格通知单。检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厅质监处书面提出整改考核申请。厅质监处组织相应承担单位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考核通过的,由相应承担单位出具能力验证整改合格通知单;考核不通过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省厅根据验证、补验、整改情况,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进行通报。
七、有关要求
(一)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能力验证工作,通知承担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省内农产品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工作。应参加但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机构,省厅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请各市、县(市、区)填报《承担监测任务的省内农产品质检机构名单》(见附件5),由各市汇总于6月15日前邮寄至省厅,并通过农民信箱发送电子版。
(二)检测机构须在本单位进行检测,不得分包,不得相互询问,认真完成验证工作并按时上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力验证结果以“不合格”计:逾期未完成的,样品未在本机构检测或未由本机构检测人员检测的,串通、篡改检测数据或伪造检测结果的,其他不合规情形应取消结果的。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发布能力验证结果相关信息,进行明显夸大、曲解的宣传。
(三)整改期间,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加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标识(CATL)的报告,各级农业部门暂停与其检测业务往来。整改时间自检测机构收到承担单位发出的能力验证补验不合格通知单之日起计算,至收到承担单位出具的能力验证整改合格通知单之日止。
(四)承担单位要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和保密原则,制定科学、准确的工作方案和技术路线,按时组织完成有关任务。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能力验证结果进行认真统计分析,形成能力验证结果分析报告于9月25日前报厅质监处。
(六)能力验证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组织单位或承办单位联系。为便于通知交流,请参加能力验证的机构选派一人加入浙江省农产品能力验证QQ群(群号:694630656)。
组织单位联系方式:省农业厅质监处,王永传,0571-86757255。
承办单位联系方式:
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虞淼,0571-86757007(传真),13588425154;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310020。
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周炜,0571-56269751(传真),15088771416;杭州市余杭区外翁线十五堡浙江牧业监测大楼607室,311199。
附件:1.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报名表
2.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上报表
3.猪肝中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报名表
4.猪肝中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残留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上报表
5.承担监测任务的省内农产品质检机构名单
浙江省农业厅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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