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兽医局 更新时间:2018-05-07 点击:1071
各市、县(区)农牧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决定组织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则和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目标,按照“统一标准、属地负责、全面排查、重点管控”的工作原则,落实各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强化各级各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职责,对动物病原学微生物实验室特别是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学微生物实验室开展生物安全专项检查,排除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二、检查范围
从事动物病原学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包括兽医系统、教学科研单位、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及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的相关实验室。
三、检查内容
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组织机构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情况;实验室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菌(毒)种和样本保存、销毁情况;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实验室各类记录和档案。内容详见《2018年宁夏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表》。
四、检查形势及时间安排
(一)实验室自查。由各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根据检查内容进行自查,按照要求填报检查表,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
(二)集中抽查。自治区兽医局将在6、7月份在全区范围内随机抽取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检查各级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通过续展考核的实验室及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对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存在生物安全隐患的实验室予以通报(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明确专人负责上述检查工作,于5月31日前将自查总结、自查表(附件1、2)报送农牧厅兽医局。
(二)精心组织。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细化时间安排和工作措施,明确负责人和实施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核查和自查任务,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认真总结分析。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生物安全检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靖宁
电话:0951-5169857
邮箱:nxshyc@126.com
地址:银川市北京中路159号
附件:1.2018年宁夏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表
2. ___市、县(区)生物安全实验室自查情况汇总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兽医局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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