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5-03 点击:1357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2018年全区食品流通环节重点时段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2018年全区食品流通环节重点时段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食药监食流〔2018〕49号)附件:2018年全区食品流通环节重点时段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xlsx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7日
附件
2018年全区食品流通环节重点时段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为进一步强化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工作,切实规范食品销售行为,严厉打击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防止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现制定2018年全区食品流通环节重点时段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总局的工作部署,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内食药监办食流〔2018〕32号)相关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有效落实“四个最严”为抓手,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努力开创我区食品流通监管工作新局面,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安排
(一)整治时间
2018年4月20日开始至2019年3月1日结束(含2019年元旦春节)。
(二)步骤安排
1.组织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
自治区2018年食品流通环节各重点时段整治工作以本文件进行一次性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分时段部署整治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按方案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进一步明确各重点时段的具体任务、工作要求和责任部门,全面做好本地区食品流通环节各重点时段整治工作。
2.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2月15日)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内食药监办食流〔2018〕32号)要求,组织所属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切实加大集贸市场、批发企业、旅游景点、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场所;节假日、特别是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重点时段;民俗特色食品、节令食品、庙会食品等重点品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抽检工作。严厉查处菜薹(心)、芹菜、豇豆、韭菜等蔬菜中农药残留超标、牛羊肉中“瘦肉精”、鲜活鱼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代谢物等禁用化合物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做好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一非两超”问题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切实加强重点时段酒类经营监管,特别是要加强散装白酒销售监管,全面开展专项整顿工作,规范酒类经营环节使用食品销售凭证制度。
要继续加大食品流通环节各重点时段明确的重点区域、重点品种监督抽检,及时汇总监督抽检结果,深入分析食品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对问题发现率较高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切实提高监督抽检靶向性。
3.总结整改阶段(2019年2月16日至2019年3月1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各重点时段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深入梳理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加以实施。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时段
将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2019年元旦春节、学生春秋季开学、中高考时期、旅游季节、重大活动期间列为重点时段。
(二)重点区域
将城乡结合部、农村牧区、大集贸市场、校园及其周边、旅游景区和高速公路服务区作为重点区域。
(三)重点品种
将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禽蛋及制品、食用油、酒类、蔬菜水果、桶装饮用水、饮料、糕点、水产品、调味品、豆制品、粮食及制品、地方民族特色食品、火锅食品、炒货及坚果食品、节日期间的时令食品、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列为重点品种。各盟市可根据当地居民消费习惯调整本地区重点品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指导协调开展各项工作,各业务科室密切配合,层层抓落实,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实行痕迹化监管责任追究制,全面落实“四有两责”。固定网格化监管责任区,明确任务和责任,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切实消除监管死角。对整治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对工作不细、措施不力,或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都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各级监管部门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时,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加强与农牧业、进出口检验检疫、工商、卫生、城管、公安、教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及时反馈通报相关情况,努力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提高整治行动效果。
(四)督促落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食品销售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的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6]184号),督促食品经营主体认真落实进货查验以及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制度要求,加强食品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食品经营过程管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充分利用总局外网发布的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考核系统,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抽查考核,有效监督食品流通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五)强化监管,及时处置抽检问题食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监督抽检不合格或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相关工作要求,对国家和自治区两级网站公布的不合格或问题食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及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处理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六)及时受理和处理申诉举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畅通维权渠道,充分发挥12331行政执法体系的作用,对食品方面的申诉举报要及时受理,跟踪查处,及时反馈。依法调解消费纠纷,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防范,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认真总结,及时上报。整治工作以每项重点时段结束后10日内为节点报送相关总结及《2018年度食品安全流通环节重点品种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在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以简报、信息等形式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反馈。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务于2018年11月16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年度工作总结材料。2019年3月1日前报送2019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总结材料。
联 系 人:任妍娜;
联系电话:0471-4507120;
邮 箱: nmsltc@163.com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