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国奶牛体型鉴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奶协发[2018]16号)

来源: 中国奶业协会 更新时间:2018-04-25 点击:1368

发布单位:中国奶业协会
发布日期: 2018-04-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中奶协发[2018]16号
实施日期: 2018-09-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对中国奶牛体型鉴定员进行管理,提高中国奶牛体型鉴定的规范性和数据质量,进一步推动中国奶牛群体遗传改良计划的实施,中国奶业协会特制定《中国奶牛体型鉴定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附件:《中国奶牛体型鉴定员管理办法(试行)》

  附录1:《中国奶牛体型鉴定员备案登记表》

  附录2:《中国奶牛体型鉴定员备案注册编号规范》

  中国奶业协会

  2018年4月20日

  附件:

  中国奶牛体型鉴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中国奶牛群体遗传改良的基础性工作,加快我国奶牛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提高中国奶牛体型鉴定的规范性和数据质量,更好的对中国奶牛体型鉴定员进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含中国奶牛体型鉴定员的备案、培训、上报数据、考核及通过考核后的管理等。

  第三条 中国奶业协会负责对中国奶牛体型鉴定员进行统一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备案、培训、考核、发证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中国奶牛体型备案鉴定员(以下简称备案鉴定员)指按要求向中国奶业协会推荐,经确认并获得备案编号,上报实习数据,从事奶牛体型鉴定工作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 中国奶牛体型鉴定员(以下简称鉴定员)指已经在中国奶业协会备案,考核合格且已获得有效证书和注册编号的,能长期从事奶牛体型鉴定工作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 备 案

  第六条 鉴定员备案实行单位推荐制度。由申请人员所在单位按照推荐要求向中国奶业协会进行推荐。

  第七条 各单位推荐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从事畜牧相关工作,热爱奶牛体型鉴定,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责任心强,坚持原则;

  (二) 经过奶牛体型鉴定专业培训,掌握鉴定评分标准,能独立进行奶牛体型鉴定工作;

  (三) 可长期从事奶牛体型鉴定工作。

  第八条 备案程序

  (一) 由推荐单位登录中国奶牛育种数据网络平台(http://www.holstein.org.cn)填写《中国奶牛体型鉴定员备案登记表》(见附录1)并打印一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寄往中国奶业协会;

  (二) 经中国奶业协会审核确认后,成为备案鉴定员,获得备案编号。

  第三章 培 训

  第九条 备案鉴定员和鉴定员须参加中国奶业协会统一组织的奶牛体型鉴定相关培训和年度审核。

  第十条 中国奶牛体型鉴定培训内容包括体型鉴定相关基础知识以及现场鉴定两部分内容。

  第四章 数据上报

  第十一条 鉴定员(含备案鉴定员)应按照中国奶业协会的要求上报鉴定数据。

  第十二条 体型鉴定数据通过中国奶牛育种数据网络平台或其他中国奶业协会指定方式上报;

  第十三条 中国奶牛遗传评估采用鉴定员上报的数据。

  第五章 备案鉴定员考核

  第十四条 中国奶业协会每年组织一次对符合条件的备案鉴定员考核,合格后颁发证书,具体时间以中国奶业协会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参加考核的备案鉴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规定期限内,在中国奶业协会进行有效报名;

  (二) 参加过中国奶业协会统一组织的体型鉴定员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 上报的实习数据经中国奶业协会审核,累计鉴定奶牛头数达到1000头以上。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包含笔试及现场鉴定两部分。笔试内容包含奶牛体型鉴定技术相关基础知识。现场鉴定包括奶牛体型鉴定的熟练程度、一致性与标准的符合程度等。

  第十七条 奶牛体型鉴定考评组由三名以上考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考官。考官资格须经中国奶业协会育种专业委员会认可,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五年(含)以上奶牛体型鉴定工作经验;

  (二) 主考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八条 考核合格的备案鉴定员注册为"中国奶牛体型鉴定员",颁发资格证书并公布注册编号。

  第六章 鉴定员管理

  第十九条 鉴定员按行业规范进行奶牛体型鉴定工作,确保数据质量。

  第二十条 鉴定员证书须每年进行年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鉴定员资格,注销其注册编号

  (一) 上报的体型鉴定数据中存在虚假编造情况;

  (二) 连续两年累计上报的合格体型鉴定数据不足1000条;

  (三) 连续两年没有进行鉴定员证书年审;

  (四) 自愿退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奶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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