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关于支持湖州市开展绿色产品认证试点的复函(国认证函〔2018〕12号)

来源: 国家认监委 更新时间:2018-04-10 点击:1596

发布单位:国家认监委
发布日期: 2018-04-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认证函〔2018〕1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开展国家绿色产品认证试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支持你市开展绿色产品认证试点工作,推动地区产业绿色发展。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的要求,请结合你市基础优势及产业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绿色产品认证试点实施方案并开展先行先试。

  三、在推动绿色产品认证试点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政策保障,注重协调配合,积极总结成效。对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及创新举措请及时与我委沟通协商,我委将在统筹推进绿色产品认证体系建设中,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国家认监委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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