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2018年第34号)

来源: 商务部 更新时间:2018-04-08 点击:1729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日期: 2018-04-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8年第3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美国时间2018年4月3日,美国政府依据301调查单方认定结果,宣布将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涉及约500亿美元中国对美出口。美方这一措施明显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严重侵犯中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享有的合法权益,威胁中方经济利益和安全。

  对于美国违反国际义务对中国造成的紧急情况,为捍卫中方自身合法权益,中国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将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等农产品、汽车、化工品、飞机等进口商品对等采取加征关税措施,税率为25%,涉及2017年中国自美国进口金额约500亿美元。(详见附件)

  最终措施及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

  附表: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106项)

  商务部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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