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8-04-04 点击:1588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3-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保持上海粮食收购资格规定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更好适应本市粮食收购市场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规范本市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上海市粮食局修订了《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规定》(以下简称《资格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资格规定》修订目的是什么?

  原《资格规定》是根据2004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制定实施的,2016年2月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按照新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上海市粮食局对《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规定》进行了修订。同时,原《资格规定》将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客观上要求重新修订发布。

  二、《资格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以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修订情况,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粮食收购市场主体活力。《资格规定》主要修订以下内容:

  一是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取得工商登记后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二是明确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放开对部分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资格的门槛,放开农村地区粮食流通限制,激发农村地区粮食流通活力。

  三是删除了“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条件的有关内容”的要求。

  四是进一步明确企业在本市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需“在本市拥有或通过租借不低于500吨仓储能力的粮食仓储设施”的内容。

  五是对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作出规定,明确本市粮食资格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三、持有根据原《资格规定》办理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怎么办?

  新《资格规定》实施前,有关企业已办理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新《资格规定》实施后,有关企业持有的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按照新《资格规定》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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