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桂农业发〔2018〕50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8-03-28 点击:1240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3-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桂农业发〔2018〕5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农业局(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管,保障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18年我厅将继续在全区组织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将《2018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部已将2018年确定为农业质量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是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指导支持,确保监测计划按时按质实施,要明确监测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落实分解抽检任务单位和人员,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抽样方案、抽样技术、抽样品种、抽样单填写和工作纪律、检测的有关知识和要求。有市级饲料监测经费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制定本市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要与我厅的监测计划进行对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提高监测工作质量。各承担单位要根据本监测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按时按质完成工作,按时上报总结分析材料。对已经完成市本级检验检测机构整合的单位,可将检测任务委托给其他有资质的机构承担,但抽样任务不得委托,要合理确定抽样时间、地点和对象,覆盖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保证监测结果的代表性。要严格遵守《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保证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要及时在“广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预警系统”中上报数据,及时向受检单位发送纸质检测报告,跟踪确认检测报告送达情况,严格执行异议处理程序,确保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及时送达本级饲料主管部门及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市饲料主管部门,对涉及外省的,应同时通报相关省饲料主管部门和我厅畜牧与饲料处,保证监测结果使用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三、及时查处不合格产品。我厅将把饲料监测工作的质量列入2018年的绩效考核(100%完成率及对不合格品生产经营企业的100%查处率),各市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应依法及时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查处,并及时向我厅畜牧与饲料处书面报告查处情况(不合格检验报告为区外市或县级质检机构发送的,还应及时反馈给该市或县级畜牧饲料主管部门和质检机构),同时对该企业和产品进行跟踪监测。报告、查处、反馈不及时的,我厅将进行通报。

  四、对承担单位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我厅将对承担监测任务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不按时完成任务、不及时发送不合格检验报告、监测数据差错多、总结分析报告质量差以及检验能力比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五、及时上报材料。请各市于3月30日前,将2018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联系表(《2018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附件6)报送我厅畜牧与饲料处,并发电子文档至电子邮箱:gxslb2800023@163.com。

  监测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畜牧与饲料处联系。联系人:卢丽枝、黄海滨,联系电话:0771—5829768、5829772。使用“广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预警系统”如存在问题,请与广西饲料监测所业务室联系,联系人:刁培渊,联系电话:0771—3130234。

  附件:2018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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