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更新时间:2018-03-26 点击:1412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检验机构:
现将《2018年第一季度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监督抽查的实施
本季度监督抽查计划由相关检验机构具体实施。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要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协调解决抽样当中遇到的问题,配合相关检验机构完成抽样工作。
二、监督抽查的范围
(一)抽查产品
1.食品相关产品:聚酯(PET)无气饮料瓶。
2.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用地膜、滴灌带。
3.工业生产资料:工业盐。
(二)抽查对象
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全区生产领域开展,本次监督抽查的产品应从生产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监督抽查法规、规章。认真学习《产品质量法》、《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试行)》等,严格执行抽样、检验等要求,依法实施监督抽查。
(二)监督抽查的依据。本次监督抽查的产品全部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没有实施规范的,依据《自治区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出具检验报告时,产品检验项目中包括标识标注项目的,要在“检验结论”中将“实物质量”、“标志质量”、“综合检验结论”分别表述。在检验报告封面和首页的“检验类别”中标注为自治区监督抽查。
(三)统一使用监督抽查专用文书。监督抽查过程中涉及的文书必须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专用文书》,严格执行文书使用填写要求。本季度监督抽查任务完成后,将监督抽查结果、监督抽查专用文书以及企业对检验结果有无异议的反馈回执一并报送区局监督处。
(四)抽样检验关键环节进行影像记录。抽样时对企业厂门、营业执照、抽样单填写、抽样货批、封样状态进行拍照记录。检验主要环节按产品进行拍照记录。
(五)检验结果汇总上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上报材料包括:自治区监督抽查产品质量汇总表、各盟市及相关质检机构监督抽查计划完成情况一览表、合格与不合格企业名单、不合格企业异议确认表(详见附件3-8)及所有检验报告等。跨地区开展监督抽查的承检机构应认真填写检验机构抽取各盟市企业产品情况汇总表(附件9)。各单位要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监督抽查结果、分析报告和相关表格,同时报送电子版至jd_nmg@163.com。
各单位采取“双随机”模式,要将随机抽取抽样人员和抽样企业对象、方式、过程等写入分析报告,并将相关记录一并报区局监督处。
(六)检验结果处理。为提高企业异议处理的及时性,保证监督抽查结果按时汇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样品检验结束并正式出具检验报告后,应采取电话、传真等方式在第一时间通知企业,要求企业书面向区局监督处反馈有无异议。随后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发送至被检企业,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必须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盟市质监局监督科(包括抽样单)。被检企业收到通知后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局提出,区局监督处统一安排异议处理工作。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四、其他要求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为合理统筹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经费使用效率,避免短期内对企业的重复抽查,体现区局统一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的代表性,各盟市质监局自筹资金安排的本地区监督抽查,应填写盟市质监局自筹资金安排监督抽查计划备案表(附件2),必须报区局备案后执行。各旗县局在具备检验能力的前提下,自筹资金开展监督抽查的,要向盟市质监局报告。
(二)各盟市局、有关质检机构要认真履行从源头抓质量工作职能,切实把本季度的监督抽查任务完成好。监督抽查结果于2018年4月20日前报区局监督处。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2.盟市(旗县)质量管理部门自筹资金安排监督抽查计划备案审批表
3.2018年第一季度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异议确认表
4.2018年第一季度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5.2018年第一季度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完成一览表
6.2018年第一季度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产品及企业名单
7.2018年第一季度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名单
8.2018年第一季度内蒙古自治区产品受检单位拒绝监督抽查情况汇总表
9.2018年第一季度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机构抽取各盟市企业产品情况汇总表
10.抽样现场记录单
11.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
1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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