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更新时间:2018-03-23 点击:7452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食品安全办综合司:
为做好应对处置台湾食品塑化剂污染事件相关工作,经组织专家研究征求你部门意见,现就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物质最大残留量有关问题通报如下:
一、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是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增塑剂,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严禁在食品、食品添加剂中人为添加。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应当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执行。
二、由于环境污染、包装材料迁移以及香精香料加工浓缩富集工艺等原因,食品用香精香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可能超过规定的最大残留。相关行业和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生产工艺,更新生产设备,尽可能降低食品用香精香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残留量。对监督抽查食品用香精香料发现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超过规定最大残留量的,应当进一步追查邻苯二甲酸酯类来源,属于人为添加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如系环境污染、包装材料迁移以及香精香料加工浓缩富集工艺等带入的,应当检测其邻苯二甲酸酯物质总含量(以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共17类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计算)。食用香精香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总含量不超过60mg/kg的,可以允许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天然植物提取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国家已将食品、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列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对检出DEHP、DINP、DBP以外的其他14类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应当进一步追查其来源,属于人为添加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不属于人为添加的,各相关部门应当汇总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监督检测数据,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作为开展风险评估和制订限量值的科学依据。
各部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监督局。
联系人:卫生部监督司 付婷、刘明
联系电话:68792847、68792986
传真:68792408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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