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江西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赣农办牧[2018]9号)

来源: 江西省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8-03-20 点击:1538

发布单位: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3-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赣农办牧[2018]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农业局,奶业生产重点县(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2018年江西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执行。

  2018年3月15日

  2018年江西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法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我省生鲜乳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2018年全国生鲜乳专项监测计划》和《2018年〈生乳〉国标指标监测任务体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监测计划。

  一、监测地区与对象

  (一)监测地区:全省11个设区市奶牛养殖地区。以南昌市青云谱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市新建区、南昌县、进贤县、于都县、抚州市东乡区、吉安市吉州区、芦溪县等9个县(区)为重点。

  (二)监测对象: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二、监测内容

  (一)全省生鲜乳专项监测

  上半年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M1、β-内酰胺酶和革皮水解物等4种物质;下半年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M1、碱类物质和硫氰酸钠等4种物质。每个抽样对象每次限抽1批次样品。

  (二)《生乳》国标指标监测

  检测项目为冰点、酸度、非脂乳固体、杂质度、相对密度、黄曲霉毒素M1、蛋白质、脂肪、菌落总数、体细胞、苯甲酸、碱类物质和β-内酰胺酶等13个指标。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抽样比例原则上为3:1,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监测方式

  (一)现场检查

  在开展专项监测抽样工作的同时,当地畜牧(奶业)管理部门应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见附录1和附录2)。

  (二)抽样要求

  按照《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和《生鲜乳抽样方法》执行,每个抽样对象每次限抽1批次,每批次样品采集3份平行样(其中1份留给受检单位并告知贮存条件,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异议复检)。质检机构应与当地畜牧(奶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完成抽样,抽样人员不得接受受检单位留样或受检单位取样送检的样品。

  四、监测任务和时间安排

  1、责任分工。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各设区市、县畜牧(奶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共同开展生鲜乳样品的抽样工作,县畜牧(奶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现场检查,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生鲜乳样品检测。

  2、任务和时间安排。生鲜乳专项监测:全年共监测10批次生鲜乳样品,分上半年和下半年2次进行。《生乳》国标指标监测:全年共监测60批次生鲜乳样品,分3月、5月、8月、10月共4次进行。

  3、上报程序。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分别在2018年5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完成生鲜乳专项监测的抽检任务,将样品检测结果报告报送省畜牧兽医局,同时抄送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并通过《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系统》完成网上数据上报。省畜牧兽医局分别于5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监测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同时抄送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分别在2018年3月20日、6月1日、9月1日和11月20日前完成《生乳》国标指标监测的抽检任务,将标准品检测结果报告报送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同时报送省畜牧兽医局,并通过《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系统》完成网上数据上报。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部署。各级畜牧(奶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根据全省监测计划,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监管任务,加大监测力度,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抓好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管,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2、规范操作,确保监测质量。承担抽检任务的部门,要规范监测行为,严格遵守《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科学、公正、高效地做好取样、留样、检测等监测工作,确保抽样、检测、异议复检等程序合法,按时完成监测任务。

  3、密切协作,强化执法监督。各地要密切配合省畜牧兽医局和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完成全年生鲜乳监测任务。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要增强监测与执法联动意识,及时向省畜牧兽医局反馈监测结果,全力配合做好相关执法工作。同时,各地要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预警,完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重处罚,及时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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