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18-02-22 点击:2811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8-02-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8年第23号
实施日期: 2018-02-13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的规定,现就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

  二、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重新印制标签说明书时,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此要求修改。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

  四、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具体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另行规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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