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的通知(农办医(2018)4号)

来源: 农业部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8-02-13 点击:1682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8-02-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医(2018)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兽药残留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提升兽药残留监控水平,我部将组织开展2018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项目

  (一)猪肉中头孢喹肟残留检测(液相方法)

  推荐检测方法:动物性食品中头孢喹肟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制定)

  (二)牛奶中阿维菌素类药物残留检测(液质方法)

  推荐检测方法:牛奶中阿维菌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制定)

  二、参加单位

  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承担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任务的单位应参加液相方法的考核,配有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的单位还应参加液质方法的考核。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单位,需向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提交书面说明。

  三、组织实施

  我部兽医局负责验证试验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验证试验活动具体实施工作。考核采取集中领样的方式。考核样品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统一制备,统一编号。参加考核的单位集中领取样品,随机抽取。每个考核项目发放一份平行考核样品。检测结果需于领样后96小时内报送。

  四、样品制备、验证与保存

  (一)样品制备

  自备猪肉和牛奶样品,均质并经检测确认不含待测药物后,将样品分装,添加标准溶液后密封制得。

  (二)均匀性和稳定性试验

  由于考核样品为空白添加样品,因此不进行均匀性试验。样品制备后于-20℃保存,考察样品稳定性。

  (三)储存和运输

  样品在-20℃以下保存。领取样品时,采用泡沫箱加冰袋。

  五、结果判定标准

  根据以下3方面综合判定考核结果。任一项不合格者均判为不合格。

  (一) 回收率情况

  头孢喹肟回收率范围在60%—100%之间为合格,超出该范围为不合格。阿维菌素类药物回收率范围在70%—120%之间为合格,超出该范围为不合格。

  (二)药物定性情况

  药物定性正确判为合格,定性错误判为不合格。

  (三)原始记录情况

  原始记录与结果对应者判为合格, 原始记录与结果不对应者判为不合格。

  六、进度安排

  (一)报名。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于3月30日前将《2018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报名表》(附件1)发送至邮箱pharhejia@163.com。

  (二)领样。2018年4月16—17日进行培训,4月18日,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到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化药楼500室集中领取样品。

  (三)检测。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在领取样品后96小时内完成检测,并按规定格式将检测结果(附件2)加盖公章后以PDF文件或图片形式发送至邮箱pharhejia@163.com,随后将检测结果、原始检验记录及相关图谱等一并寄送至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四)结果分析。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在2周内完成检测结果数据汇总和统计分析,2018年5月组织召开能力验证结果评议会,并将能力验证结果报送我部兽医局。

  (五)补验考核。2018年6月—7月,根据第一次考核情况,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组织能力验证补验考核,考核时限、结果报送与统计分析等要求同第一次考核。7月底前将能力验证补验考核结果报送我部兽医局。

  本通知未尽事宜,以及能力验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请及时与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联系。

  联系方式:王鹤佳 电话:010-62103656

  孙 雷 电话:010-62103654

  张玉洁 电话:010-62103653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8号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安全评价室

  邮 编:100081

  附件:1.2018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报名表

  2.2018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结果报告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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