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贵州省农委 更新时间:2018-02-05 点击:1650

发布单位: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委
发布日期: 2018-01-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农水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牧、农工、农水)局:

  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6年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的通知》(财农〔2016〕58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制度。补贴标准为:无害化处理补贴80元/头,病害猪损失补贴800元/头。

  二、切实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保障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拨付2016年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的通知》(财农〔2016〕58号)“从2016年开始,中央财政不再安排原列入‘固定数额补助’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相关工作由地方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予以保障”的要求,各市县要统筹自身财力和上级下达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切实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保障工作,推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规范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操作,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检查,督促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措施落实到位。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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