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农业部兽医局 更新时间:2018-02-02 点击:16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兔屠宰检疫工作,我局组织起草了《兔屠宰检疫规程(征求意见稿)》(见农业部兽医局网站检疫监督执法栏目),现请你们组织认真研究,并于4月17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执法监督处王中力,010-59192875(电话),010-59191855(传真),shyjjdch@agri.gov.cn(电子邮箱)
农业部兽医局
2017年4月5日
兔屠宰检疫规程(征求意见稿)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兔的屠宰检疫对象、检疫申报、监督查验、宰前检查、检疫、检疫合格标准以及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屠宰检疫。野兔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病毒性出血症(兔瘟)、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3.检疫申报
3.1 申报条件 具备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临床健康,屠宰场方可填写检疫申报单,申报检疫。
3.2 申报受理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检疫合格证明、运输、入场监督查验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该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 查验屠宰场回收的入场兔的动物检疫证明,核对兔数量。
4.2 查验屠宰场询问的兔运输途中有无异常或死亡情况记录。
4.3 临床检查 依据《兔产地检疫规程》检查兔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
4.4.1 对附有合法有效动物检疫证明,且证物相符的,回收动物检疫证明。
4.4.2 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或附无效、失效动物检疫证明、证物不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依据《兔产地检疫规程》实施补检。补检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宰前检查
5.1 临床检查 官方兽医应按照《兔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兔和随机抽取的兔(每车抽60-100只)。
5.2 检查结果处理
5.2.1 临床检查健康,未发现异常现象的,且入场满6小时的,准予屠宰。
5.2.2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进行隔离观察,并送实验室检测。实验室检测确认无本规程规定疫病的,准予屠宰。实验室检测确认为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或其它疫病的, 由官方兽医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6.检疫
6.1抽检。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6.1.1肾脏检查 检查肾脏有无肿大,皮质有无出血点或花斑肾等情况。
6.1.2 肝脏检查 检查肝脏有无肿大,小叶间间质有无增宽;检查肝表面与实质内有无白色或淡黄色的结节性病灶;胆管周围和肝小叶间结缔组织是否增生等情况。
6.1.3 心肺及支气管检查 检查肺脏有无淤血、水肿或出血斑点;气管粘膜处有无可见淤血或弥漫性出血,并有泡沫状血色分泌物等情况。
6.1.4 肠道检查 检查十二指肠壁有无增厚、内腔扩张和黏膜炎症;小肠内有无充满气体和大量微红色黏液;肠黏膜充血、出血、有无结节等情况。
6.2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3检查结果处理
6.3.1 上述6.1未发现异常的为检疫合格,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6.3.2 发现异常的为检疫不合格,由官方兽医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7.检疫合格标准
7.1 入场时,具备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
7.2 临床检查健康。
7.3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7.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8.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做好入场、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受理、宰前检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 8.2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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