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浙农质发〔2018〕1号)

来源: 浙江省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8-01-12 点击:2855

发布单位:浙江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1-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浙农质发〔2018〕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有关农产品检测机构:

  为全面掌握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将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有关要求和监测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监测工作重点和监测任务

  (一)明确各级监测任务。2018年,省本级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1.46万余批次(附件1),其中风险监测9220批次、风险评估2600批次、监督抽查2245批次,重在加大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力度,摸清重点产业、重点地区的突出风险隐患。各设区市定量检测原则上不少于800批次(附件2);县级定量检测平均不少于200批次(其中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县不少于400批次、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不少于600批次;海岛县(区)不少于100批次);涉农县的乡镇快速检测平均不少于300批次(海岛县的乡镇检测不少于100批次)。

  (二)明确监测对象和产品。以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为主要监测对象,兼顾规模种植、养殖大户;抽样以生产环节为主,兼顾农产品进入农批市场、零售市场、加工企业前的各个环节;监测产品以蔬菜、肉、蛋,以及主导产业、特色产业的农产品为主;原则上省、市、县各级不得对同一主体相同产品重复抽检,要求覆盖主要农产品和规模农业生产主体。

  (三)明确监测工作分工。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检测体系建设,改善检测条件,配备检测人员,提高检测能力,强化监测条件保障,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计量认证。省级重点加强风险监测和专项监测,市、县级加强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工作,监督抽检按照"双随机"方式进行;乡镇开展快速检测,向社会提供免费检测服务;各级检测机构应做好检测业务,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管理提供服务。检测机构尚未建成或已整合的县(市、区)要按本通知要求,委托第三方完成检测任务。承担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必须已获计量认证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

  二、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监测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参照2018年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导性计划(附件2)和定量监测参数(附件3)要求,制定年度监测任务,落实监测经费,安排好本辖区内市级、县(市、区)质量安全监测,保质保量完成监测任务。同时要积极配合部、省级抽检工作,按照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合理确定抽样时间、抽样布点、抽样品种,以及受检单位的名单和地点,确保样品代表性和有效性,禁止选择性抽样和多次重复抽样。根据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两部门签署的合作协议和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要求,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涉及市场环节的不合格样品信息要及时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置,共同做好监测预警和联合防控工作。

  (二)确保抽检质量。承担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2012年第7号),科学、公正地做好抽样和检测工作,要加强检测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判定,严把检测质量关,确保检测结果准确。省厅将对承检机构检测样品的备样进行随机抽检,一旦发现有违反抽检工作要求、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取消相关检测资质。

  (三)强化结果应用。各地要建立完善抽样、检测、会商、通报、查处、督办等制度,强化监测结果应用,每季度召开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分析会商会,提升风险研判和预警能力,并将每季度分析会商结果报省厅。根据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时跟进后续工作,不合格产品处置率达到100%,同时对问题多的地方和产品开展监督抽查,加大违禁药物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一票否决""红黑名单"等制度,建立完善监管与产业发展衔接机制;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移送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嫌犯罪案件,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切实保障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严格数据报送。各市、县(市、区)将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于3月1日前报我厅备案,并在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按要求报送当季度监测完成情况,并填报附件4。

  附件:

  1. 2018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2. 2018年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导性计划

  3. 各市、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参数要求

  4. 各市、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季度报表

  浙江省农业厅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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