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遴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测任务承检机构的公告(农办牧[2017]59号)

来源: 农业部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7-11-29 点击:1627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7-11-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牧[2017]5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饲料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效率,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农业部有关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要求,我部拟采取竞争方式遴选一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测任务承检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或其所在组织应依法成立,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能够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二)申请单位应具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CMA),证书附表中包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准和对应的检测方法标准,具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CATL)或国家合格评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的机构优先考虑。

  (三)申请单位检测能力能够基本覆盖《饲料卫生标准》相关指标,近三年在相关检测业务中未发生重大失误和违法违规行为,有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经历的优先考虑,有承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行政许可检测、监督抽查或质量安全评价工作经历的机构优先考虑。

  二、有关要求

  (一)申请单位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测任务承检机构申请书》(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请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17年12月15日下班前报送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并附申报材料PDF格式电子版(光盘)。

  我部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综合审查、核查情况择优确定承检机构。有关检测机构在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农业部畜牧业司饲料处联系。

  联系人:张晓宇,电话:010-59192872,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部畜牧业司饲料处,邮政编码:100125

  附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测任务承检机构申请书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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