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收买瓶盖等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321号)

来源: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11-14 点击:1809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 1997-12-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1997〕第32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以收买瓶盖的方式推销啤酒的做法是否可以定为商业贿赂的行为的请示》(吉工商公字〔1997〕第17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啤酒公司以给付现金等方式向酒店服务员回收啤酒瓶盖,诱使酒店服务员向顾客推销其产品,实质是经营者为销售商品,采用给予财物的方式贿赂对其商品销售有直接影响的人。

  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也极易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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