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北京检验检疫局 更新时间:2017-11-09 点击:960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地区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组织的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 食品处负责组织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北京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见附件1)。
食品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的要求提出开展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任务;确认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向局务会议提交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并下发具体实施方案。
各分支机构应协助食品处收集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的信息和资料;按照要求开展检验检疫工作。
技术中心负责提供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等。
第四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食品处审核同意后向专家组下达风险评估任务:
(一)进出口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实验室检测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二)各分支机构提出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按规定提交《北京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的(见附件2,以下简称《建议书》);
(三)食品处根据工作需要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请食品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时,应提交《建议书》,主要包括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评估项目简述;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涉及业务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七条 食品处批准开展相关风险评估后,以《北京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书》(见附件3)的形式向专家组下达风险评估任务。
第八条 专家组应当根据评估任务提出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报食品处备案;并按照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开展风险评估。
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信息的,可向食品处提出数据和信息采集方案的建议。
第九条 专家组进行风险评估后应向食品处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 食品处确认风险评估结果后,应及时向局务会议提交风险评估结果。风险评估结果由专家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结果经局务会批准后,食品处应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未获局务会议批准的风险评估结果应由专家组重新开展评估。
第十二条 进口风险评估结果以检测表单的形式通过电子监管系统等下发实施;
各分支机构应按照检测表单具体要求开展抽/采样及送检工作;
技术中心应核对分支机构抽/采样及送检工作与检测表单的符合性,开展检测工作,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出口风险评估结果以文件等形式下发实施;各分支机构应按照文件等具体要求开展检验检疫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食品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专家组名单
2. 北京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
3. 北京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书
4. 北京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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