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233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17-10-26 点击:1454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7-09-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李增其等12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收悉,现会同农业部答复如下:

  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重要指示,不断完善相关法规、监管制度、监管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了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健全监管工作机制

  (一)完善了监管制度体系。一是完善了食品许可制度。我局相继修订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规章制度,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将食品流通许可与餐饮服务许可两个许可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完善了许可流程,提高了许可效率。二是完善了特殊食品注册制度。我局制定发布了《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等相关制度。三是全面推行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在借鉴国内外经验基础上,我局研究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各级监管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分类实施监督管理,提升了监管工作针对性。四是科学制定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我局研究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指导各级监管部门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促进了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二)大力推动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我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等规定,研究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2017年 第39号),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为指导相关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我局还相继印发了《关于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规范》等。要求企业通过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真实、准确、科学、系统地记录生产经营过程的质量安全信息,实现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责任可追究。

  (三)推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农业部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起草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识格式与编码规则》《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数据格式规范》等基础标准,加快构建统一权威、职责明确、协调联动、运转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计划年内启动国家追溯平台运行工作,加快实现国家追溯平台与现有追溯信息资源的有效对接和融合,推动实现农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

  (四)积极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为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树立良好的诚信意识,我局不断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印发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稽〔2015〕258号),提出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责任分工、工作任务等。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加大了对食品药品严重失信者的惩戒力度。

  (五)稳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农业部2014年12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年2月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29个部门共同签署了《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从限制行政许可、限制从业资格、实施重点监管等方面,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将失信名单嵌入行政许可和农业财政申报系统,实现对失信主体信息的自动对比和警示。截至目前,共归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19.2万多条,全部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016年,共评定A级信用农药企业30家,A级以上信用种子企业364家,AA级以上信用水产企业74家。下一步,农业部将实现对全国农业系统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提高信息自动抓取和发送能力,方便公众查询。鼓励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第三方机构广泛开展信用评价,提供多样化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形成良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环境。

  二、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强化监督检查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等要求,我局修订完善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审查食品生产企业资质,达不到许可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同时,还制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并相继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121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96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29号)等,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茶叶等大宗食品为重点品种,严惩重处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或回收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彻查隐患、抽检公示、信息公开、处罚到人,曝光违法违规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日常检查、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三、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坚决查处违法问题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经济迅猛发展,网络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日益密切。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2016年制定下发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总局令第27号),细化了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管辖职责和查处权限,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网络食品安全纳入日常监管,不断加大抽检频次,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调查核实,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四、采取措施,加快推进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采取措施,积极推进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制度体系建设,研究出台加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管理办法;积极建设与各级监管部门所承担检查任务相匹配的检查员队伍,推动建立检查员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检查员培训体系,按照统一培训、分级实施原则,创新培训方式,强化培训管理和考核评估,逐步推行检查员培训考试并持证上岗检查,不断提升检查员业务素质,促进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支持与关心。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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