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17-10-26 点击:1607
孙传敏等6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的建议收悉,现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公众健康的根本保障、生产经营的基本遵循和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你们提出的加大标准资金投入、建立标准定期修订程序以及完善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建议很有实际意义。近年来,各部门协同合作,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不断推进:一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快完善。截至目前,已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224项,涵盖2万余项参数指标,基本覆盖所有食品类别和主要危害因素。食品添加剂标准方面,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多项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进一步规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二是食品安全标准水平逐步提高。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完成了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将分散在15个部门(行业)、近5000项标准进行了清理整合,基本解决了长期以来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同时,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大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力度,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三是标准工作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中设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高行动计划”,提出制修订不少于30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转化农药残留限量指标6600余项、兽药残留限量指标270余项,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为保障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组建了多部门、多领域权威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对标准严格把关。下一步,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将进一步推动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大标准制定与执行的衔接力度,加快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
二、关于完善食品安全质量信息揭示,增强社会监管
让公众及时和全面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通过追溯体系建设,确保产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能够实现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2017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2017年第39号),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客观、有效、真实地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二是完善食品标签标示规定。我国已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标准,对食品标签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列入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修订过程中,将广泛考虑社会各界的建议,就现版标准存在的不足予以修订。三是加强对餐饮企业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照《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根据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风险等级,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不同的监督管理,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机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提供餐饮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供餐饮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有明确规定。我们将在办法出台后,按照规章要求,进行进一步的规范管理。
三、关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处罚
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保健食品等大宗食品为重点品种,严惩重处违法添加、制假售假、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或回收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各地结合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实际,通过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投诉举报等途径,广泛收集案件线索,不断加大专项打击和案件查办力度。2016年,全国共查处食品案件17万余件,货值金额6亿元,罚没款17.4亿元。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与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密切配合,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2015年,联合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检法机关的沟通合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全国已有17个省级局联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出台《办法》实施细则或指导意见,就进一步落实《办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同时,为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稿中拟增设“处罚到人”的条款。目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正会同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就“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力争年底前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感谢你们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和标准司,010-88331073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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