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农字〔2017〕113号)

来源: 海南省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7-08-21 点击:891

发布单位:海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 2017-08-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琼农字〔2017〕11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热作、农技、农业执法(局、委、办、中心、大队),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进一步加强种子(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生产经营市场监管,维护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种子使用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种子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种子质量与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息息相关。近年来,全省上下通力合作,联打联动,种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部分地区种子市场仍相对混乱,制售假劣种苗、无证生产销售种苗、无检疫证调运和销售种苗等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对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各市县要从保障社会和谐和实施国家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顿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秩序。

  二、突出主要监管内容

  (一)检查范围及对象。全省各市县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种子销售(代销)企业、经营门店;水稻制种基地,瓜菜、水果和南药等农作物育苗基地。

  (二)检查生产经营资格。检查种子生产经营是否存在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生产或经营行为和制售假劣种子、未审先推等违法行为。特别关注瓜菜和柑橘种苗经营是否有证,柑橘类育苗圃、采穗圃是否有网棚等防虫设施,接穗是否来源于健康种苗。

  (三)检查生产经营备案与生产经营档案。检查是否按规定进行生产经营备案和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台账)(见附件1),档案记载内容是否规范齐全。

  (四)检查销售的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检查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是否与销售的种子相符、是否符合法律具体规定,种子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企业承诺)。

  (五)加强对品种推广应用的监管。按照《种子法》应当审定和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和登记的,不得推广。要重点加强槟榔、益智、蜜柚、圣女果等农作物种苗监管。

  (六) 强化种苗产地检疫和调运监管。要严把产地、调运和市场检疫关,苗木必须检疫无病毒才能出圃,对调入、调出的农作物苗木一律凭调运检疫证书调运,严防从疫区或无证调入种苗行为,严禁调运带病毒种苗。

  三、抓好监管工作落实

  (一)健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种苗育苗场、经营门店信息采集机制。各市县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种苗育苗场、经营门店进行信息普查并登记造册,记录门店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资质、经营种子等信息(见附件2、附件3),为今后开展日常监管和分类分级管理奠定基础。

  (二)查处违法行为。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种子育苗场、销售企业、经营门店进行逐一清查,依法严肃查处无证、无照或超范围经营、非法转基因、制售假劣种子,无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证生产、销售种苗,以及未进行生产经营备案、未建立生产经营档案、标签标注不真实等违法行为。

  (三) 强化检打联动,务求实效。各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密切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协作配合,完善协同联动的监管机制,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发现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要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取缔并严肃查处,绝不姑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开展专项督查,促进监管工作常态化。省农业厅将成立督查组不定期开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监管督查工作,组织各市县交叉检查,以检查促进监管工作常态化。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种子生产经营情况清查是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用种安全的重要措施。要加强系统上下联动,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大对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营造高压严打氛围,震慑违法行为。

  (二)落实属地责任,明确监管主体。各市县要根据《种子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进一步落实种子市场监管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建立权责明确、分工合作、运转高效的监管体系。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保障较高比例和适当检查频次,强化专项整治和常态监管力度,确保工作力度不减。要认真查处上级部门督办的、监督检查发现的、农民投诉的、企业举报的和媒体曝光的每一起种子案件,做到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三)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各市县要严格执行种子检查、抽样和检测规定程序,在抽样、生产商确认、样品检测、结果通知、异议处理、结果判定和报送等各环节依法规范操作,妥善留存取证、送达等证据,确保每一个样品证据链可靠、完整、可追溯。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生产、套牌侵权、未审先推、未进行生产经营备案、档案不健全等违法行为,依照《种子法》及相关法律处理。

  (四)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种子监管工作作为本部门的重点工作,建立工作考核制度,把任务、目标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层层落实责任,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担主责、相关部门抓具体的分工协作体系,全力以赴推动种子市场秩序持续好转。监管要有痕迹可查,让监管过程可回溯、可查询,为问责提供倒查依据。省农业厅将按照有关要求,对各市县种子市场监管工作责任落实情况、清查进度进行绩效考核。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主管人员严肃问责和追究。

  (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执行种子案件季报制度,各市县要于每季第一个月3日前将上季工作开展和案件查处情况和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门店、各育苗场的普查登记电子信息表(详见附件)报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南亚办)和农业执法稽查处,并抄送省种子总站、省植保总站备案。

  省厅种植业处(办)联系人:杨建峰,电话:65365806。

  省厅执法稽查处联系人:黄伟,电话:65329283。

  省种子总站联系人:符娜,电话:65390411。

  电子邮箱:hnsnytzzc@126.com,hnnyrz@163.com,hnnytzcfgc@163.com,hnzzz0898@126.com。

  附件:

  1.海南省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台账)

  2.海南省种子生产、经营自查情况汇总表

  3.市县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个人)信息汇总表

  海南省农业厅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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