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委 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渔业发展专项)的通知(黔财农〔2017〕152号)

来源: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7-08-17 点击:1543

发布单位: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7-08-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黔财农〔2017〕15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畜牧水产局),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牧、农工、农水)局:

  经研究,现将2017年省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渔业发展专项)800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列入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6“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项。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相关市(州)根据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资金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主要用于2017年7月-2017年12月期间新建、扩建的生产性投入,包括场地平整、养殖设施修建、生产设备购买、亲本购买、苗种补贴、特色渔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考察、病防研究及示范推广等补助。主要支持冷水鱼养殖、稻田综合种养、池塘低碳高效循环水养殖、特色养殖等,相关技术研究及示范推广。资金项目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水产养殖企业、养殖协会及专业合作社按照“先建后补”方式实施,实施单位先行垫付建设,待项目完成并经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验收合格后足额兑现项目补助资金。

  二、各地要加强资金监管,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各项目单位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建设和痕迹管理,做好项目财务资料、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县、市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逐级将绩效评价报告报省农委。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以及《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号)、《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7〕27号)有关规定,属于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资金,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可统筹整合使用。

  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农业处:肖高明 0851-86892919

  省农委财务处:党先林 0851-85281757

  省水产技术推广站:安元银 0851-85815762

  附件:2017年省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渔业发展专项)安排情况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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