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屠宰企业屠宰畜禽种类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7〕236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更新时间:2017-08-11 点击:1418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 2017-08-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农牧医发〔2017〕23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活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总体要求,为指导全区畜禽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压缩过剩屠宰产能,推动标准化、专业化生产,促进行业结构提升和技术进步,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就规范屠宰企业屠宰畜禽种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建屠宰企业屠宰畜禽种类超过2种或2种以上的,应在建厂初期按照不同畜禽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建设独立生产线,专家验收时一并出具验收报告。

  二、对老旧屠宰企业(A证企业),其所在旗县区范围内已有其他相应屠宰畜禽种类定点屠宰企业的,原则上不予扩大屠宰畜禽种类范围。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当地定点屠宰企业设置实际,确需增加屠宰畜禽种类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增加的屠宰畜禽种类必须按照相应的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独立生产线,且生产设计要达到一定规模(年屠宰猪2万头以上、羊3万只以上、牛及其他大型动物3000头以上、禽类100万只以上)的年生产能力,由盟市组织专家实地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营业2年内年平均实际屠宰量要达到设计能力的50%以上,否则予以取缔该生产线;

  (二)原屠宰企业土地手续齐全,土地性质必须属工业或建设用地;

  (三)原屠宰企业当前动物防疫条件依然合格,或经整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四)新增屠宰生产线后,屠宰企业整体条件必须达到环保相关要求。

  三、对老旧小型屠宰场点(B证企业),其所在苏木乡镇范围内已有其他相应屠宰种类定点屠宰企业的,原则上不予扩大屠宰畜禽范围。为满足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消费者食用鲜肉需求,遏制私屠滥宰发生,根据当地定点屠宰企业设置实际,确需增加屠宰畜禽种类的,其增加的屠宰畜禽种类必须建立独立的生产间、待宰及隔离设施,其产品仅限于在本苏木乡镇范围内销售。由盟市、旗县联合组织专家实地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四、提供旗县监管部门盖章的新增屠宰畜禽种类生产线及相关设施设备等建设投入的正式票据复印件。

  附件:屠宰企业增加屠宰畜禽种类验收报告

  联 系 人:李 轲

  联系电话:0471-6651752 0471-6651754(传真)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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