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8-04 点击:1861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本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已经2016年11月28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6年12月28日
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1.目的
为规范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境粮食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随进境粮食传入,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77号令),制定本工作规范。
2.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进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本工作规范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3.职责
3.1浙江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处(以下简称省局动植处)统一负责辖区内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对进境粮食指定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简称指定场所)首次评审,并负责进境粮食检疫审批初审工作。
3.2进境口岸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境粮食检验检疫、除害处理、装载监督管理、疫情监测和检疫审批受理等工作。
3.3目的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境粮食指定场所评审申请的受理、初审和延期评审,以及装卸、调运、存放与加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和疫情监测等工作。
4.指定场所评审
4.1拟从事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业务的企业在首次办理进境粮食检疫审批之前,应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指定场所评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进境粮食指定存放加工场所评审申请表》(附件1);
(2)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注册执照等文件复印件;
(3)运输方案(包括运输方式、运输路线、防疫措施和突发事故处置预案等);
(4)企业平面图(包括各仓储库的大小、容量);
(5)防疫体系文件和外来有害生物监测体系(包括防疫制度、防疫小组人员名单、监测制度和监测设施等);
(6)接卸、运输、仓储、下脚料处理等关键区域、设施照片及能力说明;
(7)企业风险防控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8)其它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9)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防疫人员资质、岗位人员资质等)。
4.2分支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及时对资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及补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4.4分支机构受理申请后,由分支机构填写初审意见,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企业名单、《进境粮食指定存放加工场所初审报告》(附件2)及申请资料上报省局动植处。省局动植处组成包含2-3名技术专家的评审小组,对申请企业按照相关防疫条件及能力要求进行评审,其结果填入《进境粮食指定存放加工场所评审记录表》(附件3)。
4.5对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书面通知申请企业限期整改,并由所在地分支局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4.6现场评审合格或评审发现的不符合项已整改并经跟踪验证合格的,由所在地分支局及时将企业申请材料和评审记录上报省局动植处。评审不合格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上报,并通知企业不合格原因。
4.7省局动植处对指定场所的申请材料及评审情况等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将名单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4.8指定场所有效期3年,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进口粮食存放加工企业需要延期的指定场所,到期前3个月应向所在辖区分支局申请延期,延期评审由分支局实施。通过评审的企业,延续指定资质3年;未通过评审的企业,取消指定资质。
4.9进口粮食存放加工企业出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防疫人员变化、增加加工粮食种类等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分支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4.10进口粮食存放加工企业出现地址变更、改建或扩建等涉及检验检疫监管重大变更情况的,应当向所在地分支局重新申请指定场所评审。
5.检疫审批
5.1进境粮食货主在签订贸易合同前,需向进境口岸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及浙江局有关检疫审批有关程序等规定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并将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要求、植物检疫要求及《检疫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列入贸易合同。
5.2进境粮食指定存放加工场所不在口岸辖区内的,进口粮食单位在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时,须提交指定场所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署意见的《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以下简称《初审联系单》)。
5.2.1办理《初审联系单》时,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企业需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存放加工企业与进口贸易企业有关合同;
(2)进口粮食风险防控措施方案;
(3)前期进口粮《初审联系单》、《调运联系单》、出入库和存放加工记录、进口粮下脚料存放及无害化处理记录(首次除外)。
5.2.2严格评审企业防疫体系,核定企业实际生产用量。必要时,对前期进口粮食存放加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风险防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下脚料无害化处理情况、周边杂草及自生苗监测情况等。
5.3严格按照法定审批时限要求办理检疫审批,严格审核相关企业资质、加工储存能力及申报文件。进口企业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进境粮食指定场所的,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通过省局报总局备案。
5.4因科研、参展、样品等特殊原因而少量进境未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准入名单内粮食的,进口企业需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特许审批,并提交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符合防疫要求的证明文件。
6.检验检疫程序
6.1报检
6.1.1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粮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二)产地证书;
(三)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装箱单、发票等贸易凭证;
(四)《检疫许可证》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单证;
(五)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单证。
进境转基因粮食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等相关批准文件。
鼓励货主向境外粮食出口商索取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或者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卫生证书、适载证书、重量证书等其他单证。
6.1.2经审核,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否则,不予受理报检。
6.1.3接受报检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业务部门指定施检人员接单。
6.2检验检疫准备
6.2.1施检人员根据报检单及随附单据,了解货物产地、品种和货物装载、处理、运输情况,并查阅相关资料,了解产地疫情,掌握该进境粮食有可能传带的有害生物种类。对来自不同国家的粮食可以装运于同一船舶,应分舱装载,并在有关单证上注明。
6.2.2及时联系货主落实现场检验检疫事宜,确定时间、地点、人员。
6.2.3准备检验检疫工具(剪刀、镊子、刷虫笔、放大镜、指形管、筛子、取样袋等)、照相机或录像机、熏蒸剂检测仪、抽/采样凭证、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单等,要求取样铲、样品袋、记号笔等取样工具清洁卫生、完好、无异味,以避免对样品的污染。
6.2.4向承载人或其代理了解上一航次装载货物种类,评估对装载粮食的质量安全风险;本航次船舱清洁、消毒情况,装货时天气情况和运输过程中海事情况等,索取货物配载图/舱单,必要时查阅航海日志。
6.3散装船运粮食现场检验检疫
6.3.1表层检验检疫
6.3.1.1船舶装载入境粮食,须在锚地对货物表层实施检验检疫,未发现重大疫情且无重大异常质量安全情况后船舶方可进港,散装粮食应当在港口继续接受检验检疫。需直接靠泊检验检疫的,应当事先征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
6.3.1.2现场查验前,进境粮食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书面申报进境粮食随航熏蒸处理情况,并提前实施通风散气。未申报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现场查验;经现场检查,发现熏蒸剂残留物,或者熏蒸残留气体浓度超过安全限量的,暂停检验检疫及相关现场查验活动;熏蒸剂残留物经有效清除且熏蒸残留气体浓度低于安全限量后,方可恢复现场查验活动。
6.3.1.3检查粮食的重点为是否水湿、发霉、变质,是否携带昆虫及杂草籽等有害生物,是否有混杂粮谷、植物病残体、土壤、熏蒸剂残渣、种衣剂污染、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及其他禁止进境物等,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对疫情及污染情况进行判别,可采取由船方清除污染物,严重的应停止检验检疫,并对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做好工作记录,了解装货时天气情况和运输过程中海事情况等,索取货物配载图/舱单,查阅航海日志。必要时货主可申请残损鉴定。
6.3.1.4过筛检疫。在各舱按棋盘式随机选点20-30个,选择适合的圆孔规格筛进行筛检,仔细检查筛下物中有无虫、杂草籽、菌瘿、土块等,并同时检查筛上物,根据需要将筛上挑出物及筛下物装入样品袋(或指形管)并标识,带回实验室作进一步检查。
6.3.1.5抽样工具。机械自动取样器或金属双套管取样器、取样铲等。
6.3.1.6抽样方法和数量。抽样方法和数量具体参照相关产品标准、方法、规定(SN/T2088、SN/T2122、SN/T 0800.1等)和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疫分册。
6.3.1.7卸货通知。经表层现场及室内检验检疫,没有发现重大疫情(如谷斑皮蠹、TCK、油菜茎基溃疡病、玉米细菌性枯萎病菌等)、和霉变、水湿、大量掺杂其他严重污染物质、熏蒸剂残渣等,及时签发卸货通知单,通知货主或港务部门准予卸货。否则,经除害处理合格,或清除霉变、水湿等严重污染物质、熏蒸剂残渣后方可卸货。
6.3.2卸货过程中的检验检疫
6.3.2.1在卸货过程中继续检查货物如发现6.3.1.3中提及的疫情及污染情况,可采取由船方清除污染物,严重的应停止检验检疫,所有货物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方可准予继续卸货或按规定的方法卸货后进行除害处理。
6.3.2.2按6.3.1.6方法抽样。
6.3.2.3中、下层均需重复过筛检疫。
6.4集装箱装载粮食现场检验检疫
现场打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现场不具备检验检疫条件的,可以允许将货物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库、厂实施检验检疫,运输途中应严防撒落,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不得擅自调离。
6.4.1集装箱密封性查验。对全批集装箱进行密封性查验,要求集装箱表面清洁、密封性好、无异味、无撒漏。
6.4.2开箱前的准备工作。打开集装箱前,须在箱口铺设编织布或塑料膜,以便对撒漏的粮食进行清扫和回收。
6.4.3安全检查
集装箱开箱前须进行箱内熏蒸剂浓度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开启箱门。熏蒸剂残留量超标的,需运往安全地点进行通风散毒,直至符合安全标准。
开启箱门后,应检查集装箱封口处挡板固定是否牢固,必要时进行加固,防止粮食突然倾泻造成安全事故。
6.4.4抽样工具:金属双套管取样器、取样铲、深层扦样器等,要求取样工具清洁卫生、完好、无异味以避免对样品的污染。
6.4.5取样方法的选择
6.4.5.1当集装箱内粮食为散装且箱内剩余空间较大,检验检疫人员可以正常进入并确保能随机扦取到箱内任何部位样品时,可选择人工双套管取样法。
6.4.5.2当集装箱内粮食为散装且箱内剩余空间较小,检验检疫人员无法正常进入集装箱时:
(1)若封装挡板采用纸质或其他易于取样工具穿透的材料,可选择深层扦样器取样法;
(2)若封装挡板采用木板或其他取样工具难以穿透的材料,可选择灌包后仓库取样法。
6.4.5.3若集装箱内粮食为袋装,应按照SN/T 0800.1袋装粮食、饲料和油料抽样方法操作。
6.4.6 抽取样品
6.4.6.1人工双套管取样法:参照SN/T2088、SN/T2122、SN/T 0800.1抽样方法操作。
(1)集装箱抽检比例。根据每批报检的集装箱数量确定抽检集装箱数量。5个集装箱以下的,应全部开箱实施检验检疫,进行过筛检疫及抽取检验检疫样品。如果超过5个集装箱,则每增加5个集装箱增加抽检1个,余数不足5个集装箱的,应抽检1个。过筛检疫及样品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可增加开箱数量。
(2)集装箱抽样点数量。在抽检的集装箱内随机选取7个点抽取样品,尽量保证采样点在集装箱内分布均匀。
6.4.6.2深层扦样器取样法:将合适长度的扦样管沿水平方向穿透挡板插入集装箱内,当取样管顶端到达预先确定的第一个取样点后启动深层扦样器电源抽取样品,以后各取样点依此操作。集装箱抽检比例和抽样点数量同6.4.6.1。
6.5填写现场检验检疫记录。根据现场检验检疫的情况如实填写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单,如有异常的,应做详细记录,必要时留存影像资料。取样后,开具抽/采样凭证,并经双方签字,货主联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收执。
6.6送检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文件、标准等要求,对现场查验抽取的样品及发现的可疑物送实验室进行检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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