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的通知(发改粮食〔2017〕1431号)

更新时间:2017-08-03 点击:1722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日期: 2017-07-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发改粮食〔2017〕143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创新方式、加强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政策性粮食收储管理出现一些突出问题的教训,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今年8月~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策性粮食(含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一次性储备粮,下同)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以下简称“大快严”集中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我国粮食连年丰收,库存高企,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和收储企业不断强化粮食库存管理,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有些粮食收储企业经营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违反有关粮食政策,内部管控不严,存在粮食安全管理风险隐患和违规违纪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有的地方政府相关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涉粮群体事件和群众信访处置不及时,引发舆论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的地方粮食管理等部门监管执法力量不适应,行业监管存在“死角”和“盲区”。开展“大快严”集中行动,清理粮食安全隐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粮食行业作风,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确保国家库存粮食数量和质量安全,深入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手段。

  总体要求是,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增强粮食安全意识,强化责任担当,突出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两个重点”,守住粮食收购、粮食供应、粮食质量、廉洁从政从业的“四条底线”。按照“全覆盖、零容忍、快整治、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压实中储粮总公司最低收购价和临储粮收购的政策执行主体责任、粮食企业的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粮食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消除风险隐患,守住管好“天下粮仓”,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

  1.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问题隐患。重点排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不到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机制、应急处置预案不健全等问题。

  2.政策性粮食租仓和委托收储问题隐患。重点排查中储粮直属库与租赁库点,特别是租赁民营企业库点在收储中存在的政策、法律、经济风险;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定点规定,进行利益输送;政策性粮食库存对外质押担保、亏库、粮权纠纷;擅自动用、盗卖政策性粮食;以及其他储粮安全风险隐患和问题。

  3.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问题隐患。重点排查执行国家粮食收购质价政策不严格,压级压价、超扣水杂,坑害农民;向农民“打白条”,拖欠售粮款;变相拒收限收导致“卖粮难”;粮食入库验收把关不严,以次充好,数量不实;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转圈粮”、以陈顶新、“人情粮”等违法违规行为。

  4.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问题隐患。重点排查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规定,卖方企业设置出库障碍,收取额外费用,擅自变更出库货位,拒绝买方验货;提报拍卖标的数量、质量等指标与实际不符,甚至挂拍空单抵顶虚库。买方企业恶意违约;转手倒卖定向用途粮食;主动购买存在瑕疵的拍卖标的进行“碰瓷”,敲诈卖方、谋求不当利益。买方、卖方出库陈粮冒充新粮重新进入国家政策性库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等问题。对屡次拍卖没有成交的粮食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重点查明是否存在人为原因造成数量短缺、质量不合格等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况。

  5.中央储备粮管理问题隐患。重点排查中央储备粮入库质量把关不严;轮换计划管理不规范、执行不严格,擅自动用、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换架空期;仓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6.地方储备粮管理问题隐患。重点排查地方储备粮数量不真实、轮换不及时、质量不达标、储存不安全问题;动态储备管理和补贴不到位,以企业商业性库存充抵动态储备;异地储备库存不实、管理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二)加快整治

  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问题,要立查立改,坚决防止将“小”问题拖成“大”问题。要分清性质,分类治理,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苗头,积极采取措施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对已经发生和暴露出来的问题,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落实整改措施、完成时限、损失补偿、责任追究;对粮食购销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纠纷,要提请当地政府督促协调解决,避免问题久拖不决;出现涉粮民商事案件的,由所在地粮食部门集中汇总、分类登记,商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处。

  (三)严格监管

  粮食收储企业要切实履行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内部管控,及时排查问题隐患,做好自查自纠。对自查不认真不深入导致应发现而未发现,发现问题隐患不及时整改处理和报告的,要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整改不到位、拒不整改的企业,要采取停拨补贴费用,吊销粮食收购资格、取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暂停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调出承储的粮食和信用惩戒等措施进行惩治。

  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层层传导压力,逐级落实除中央储备粮以外的政策性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的监管责任。要恪守职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加大检查力度,切实履行监管责任,防止出现责任“空档”和监管“盲区”;坚持检查与整改并重,密切跟踪问题整改情况,及时纠正整改中存在的偏差,督促有关企业消除粮食安全隐患。

  (四)严肃追责

  有关部门检查发现企业自查走过场、隐瞒不报、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视情节轻重,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追究有关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涉事企业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有关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检查人员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三、方法步骤

  (一)企业自查自纠。8月底前,各类粮食收储企业要按照落实经营管理主体责任的要求,全面彻底开展自查自纠,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航空工业等中央企业要带头排查整治,发挥表率作用。各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建立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制度,“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对发现的问题,不分大小,一律建立整改台账,能整改的问题立即整改。对各类纠纷和企业自身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要说明情况,逐级向有关部门上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统一登记汇总,协调督促整改和加强日常监管。

  中储粮总公司作为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执行主体,要切实担负起内部管理和监督责任,督促所属基层企业认真自查自纠,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扎实开展风险隐患问题排查整治。

  (二)地方有关部门抽查。9月底前,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抽查组,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切实摸清企业储粮安全中存在的问题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要结合企业自查台账反映的突出问题和信访举报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增强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企业自查和地方有关部门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上报国家粮食局。涉及有关中央企业直属库及其租仓库点的,由国家粮食局汇总后送交中央企业总部统一组织整改,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落实;涉及地方粮食企业的,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整改落实;对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存在矛盾纠纷的问题,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处置,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三)国家有关部门督导检查。在地方有关部门抽查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织专门力量,适时派出由部门领导同志带队的联合督查组,选择重点省份、重点企业,对集中行动进行督导检查。

  (四)汇总上报情况。10月底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将辖区内集中整治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有关部门汇总后报国务院,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五)排查整治“回头看”。11月至年底,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对“大快严”集中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深入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剖析问题原因,加强源头治理,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措施,推动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销售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化、常态化,建立政策性粮食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成的联席工作机制,加强对集中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地要由发展改革、粮食部门牵头,建立财政、价格、食药监、质监、工商、农发行和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人员力量、保障监管经费,加强调度督导,形成集中整治合力,及时指导、协调和处理政策性粮食安全隐患问题。

  (二)狠抓落实。要动真碰硬,不走过场,按照部门职责权限,逐层压实责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集中力量整治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彻底清除风险隐患,确保集中行动取得实效。

  (三)强化考核。本次集中行动将作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重点事项进行考核。工作成绩突出的,要进行表扬;工作不力、隐患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上级部门约谈;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实行考核优秀等次“一票否决”。

  (四)正确引导。各地要设立专门电话、邮箱,专人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行业监督。要加强社会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要妥善处置排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确保集中行动顺利推进。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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