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8-03 点击:1057
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海东市农发委、各州农牧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2017年继续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2017年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农牧厅
2017年6月13日
2017年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7〕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30号),农业部决定2017年继续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以生猪屠宰监管为重点,统筹牛、羊、禽等畜禽屠宰监管,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行动,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整治畜禽屠宰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为确保活动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部门联动、行刑衔接”,以小型屠宰场点、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生猪、牛羊“代宰”行为为重点,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有效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屠宰生产活动。在私屠滥宰易发区、多发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屠宰违法行为,规范屠宰行业秩序。对畜禽屠宰厂(场)开展全面检查,督促落实屠宰厂(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屠宰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屠宰检验检疫制度,规范屠宰厂(场)屠宰生产活动。
(二)紧盯重点监管环节。加强小型屠宰场点监管,持续抓好屠宰场清理整顿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和《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规定的除农村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畜禽、城镇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家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屠宰畜禽必须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畜禽屠宰厂(场)内进行的限制性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小型屠宰场点坚决予以取缔,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强化屠宰环节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做到应处尽处,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畜禽、为生产加工“地沟油”提供原料和骗取、套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加强对“代宰”生猪、牛羊屠宰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只收费、不管理,只宰杀、不检疫”等行为。
(三)健全监管工作机制。健全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联手查处肉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及时通报案件查处和日常监管监测信息。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完善监管执法信息共享、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移送、双向案件咨询等工作机制,严惩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严厉打击畜禽屠宰违法活动。在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域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和多发区,采取日常巡查与飞行检查相结合、主动查处和依举报线索查处相结合等方式,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为生产加工“地沟油”提供原料、添加使用“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
(二)严格畜禽定点屠宰资格检查。严格查验屠宰企业屠宰资质情况,严厉打击出借、转让、冒用或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等违法行为。要尽快完成畜禽屠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全力推进屠宰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专项整治行动,对清理整顿和已完成整改要求,符合法定条件的,抓紧上报合格企业名单。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继续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坚决禁止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屠宰企业继续从事屠宰活动。坚决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畜禽屠宰场点。
(三)严格执行屠宰检验检疫制度。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屠宰操作规程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推行畜禽产品“两章两证”上市制度,督促屠宰企业出场肉品全部加施检验、检疫合格印章,附具检验、检疫合格证书。严格执行待宰静养制度,严格落实静养时限要求。严格落实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对“瘦肉精”检测阳性结果的,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官方兽医要严格执行屠宰检疫“五不得”工作要求,严格按规程实施屠宰检疫。
(四)严格落实屠宰环节重点监管措施。落实《青海省农牧厅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有效衔接屠宰准出与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强化部门监管合力。落实《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规范畜禽屠宰监督检查行为,督促屠宰企业做好生产记录,提升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追溯能力。落实《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通过对畜禽屠宰厂(场)进行飞行检查,核查投诉举报、监督违法行为整改,提升屠宰监管水平。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6月15日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要求,研究部署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二)排查清理阶段(2017年6月16日至7月15日)。对辖区内畜禽屠宰厂(场)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屠宰违法行为易发区、多发区开展重点巡查,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切实摸清实际情况,掌握违法违规线索,研究清理整顿方案。
(三)“百日行动”阶段(2017年7月16日至10月31日)。针对排查清理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确定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要时间段,联合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严厉打击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百日行动”方案另行部署)。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联合执法与部门执法相结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严厉打击畜禽屠宰违法行为。
(四)巩固优化阶段(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持续保持对屠宰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加强日常监管,强化清理整顿,切实保障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构建屠宰监管长效机制,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联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适时开展屠宰厂(场)飞行检查,探索实施屠宰厂(场)风险分级管理。
(五)总结提升阶段(2018年4月1日至30日)。全面总结“扫雷行动”情况,系统梳理行动开展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和存在不足,形成一批典型案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对规范屠宰行为、保障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肉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加大经费投入,强化工作保障,科学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着力解决屠宰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地要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加强与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重点区域、重点目标和重要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或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三)落实规章制度。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加强部门监管联动、强化肉品准出准入对接、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健全肉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完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制度,督促屠宰厂(场)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四)开展宣传教育。各地要加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宣贯力度,加强整治成效和典型案例宣传,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合格肉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根据举报线索开展监管执法。
(五)加强舆情监测和信息报送。各地要建立舆情监测制度,认真核查处理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健全完善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信息报送机制。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移送公安机关的大要案详细案情。常规信息实行季报制度,2017年9月、2018年1月的5日前报送前一阶段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2018年4月5日前报送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工作总结。各地在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送我厅兽医局和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联 系 人:省农牧厅兽医局 王 斌
联系电话(传真):0971-6125442
电子邮箱:qhsyj1234@sina.com
附件: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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