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过渡期执行日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特食管函[2017]466号)

更新时间:2017-07-14 点击:1425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7-07-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特食管函[2017]46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要求中进口产品执行日期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食生函[2017]1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总局《关于给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2016年第119号)和《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2016年第160号)规定,未经注册但2018年1月1日前(不含2018年1月1日)经有关部门批准进口的境外生产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可以在我国境内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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