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命名第一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通知(食安办[2017]21号)

更新时间:2017-06-30 点击:1374

发布单位: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发布日期: 2017-06-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安办[2017]2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试点工作于2014年正式启动。三年来,全国已有67个城市分三批参加了创建试点工作。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食安办[2016]18号)有关规定,第一批试点城市经过近三年的创建,通过了省级层面初评推荐和国家层面公示评议,具备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资格。经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现命名河北省石家庄市、唐山市、张家口市,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潍坊市、烟台市、威海市,湖北省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陕西省西安市、宝鸡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共15个城市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示范城市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巩固创建成果,持续创新创优,努力把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打造成落实“四个最严”的样板区、实践“四有两责”的先行区、促进社会共治的示范区。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领更多的城市加入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行列,为整体提升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示范城市持续开展跟踪评价。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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