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加强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告(2017年第77号)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7-06-20 点击:1215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7-06-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7年第7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近期,我国南方部分海域发生赤潮,贝类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加大。6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发布慎食贝类海鲜的消费提示。6月14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贝类质量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农办渔〔2017〕39号)。为避免发生贝类食物中毒事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查验贝类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并承担购买者食用后中毒赔偿等相应法律责任。

  二、贝类产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要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贝类产品和供货商的相关信息,保存相关凭证。销售贝类时,应当在摊位(柜台)显著位置如实公布贝类产品名称、产地、供货商等信息。不得采购和销售来源不明以及禁止采捕和销售区域的贝类。出现因销售贝类产品中毒等问题,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等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贝类毒素等项目的检测。对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中发现未按相关要求采购贝类产品的,要依法追究经营者责任;对发现贝类产品毒素含量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及时查处的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农业部门,并向社会发布检验和查处信息。

  四、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农业部门通报的贝类产品相关风险信息,要及时采取措施,禁止相关区域的贝类销售,并及时通知本区域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

  五、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购买贝类等水产品时,应选择大型、正规的超市或市场购买。沿海地区的消费者在毒素爆发高峰期不要采购和购买食用野生的贝类。在烹饪贝类时,要煮熟煮透,单次食用量不宜过多。如发现误食,出现中毒症状的,应尽快前往医院进行救治。发现市场和餐饮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贝类产品的,请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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