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7年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林科发[2017]36号)

来源: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更新时间:2017-06-09 点击:1592

发布单位: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17-05-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林科发[2017]3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加强林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提高林产品质量,保障消费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要求,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2017年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并制定了具体的监测方案(见附件)。本次监测工作结合我国林业生产实际,重点对林木制品、经济林产品及产地土壤、林化产品、花卉产品等4大类开展行业质量监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是加强林产品生产环节监管,提高林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林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保障消费安全的紧迫任务。通过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针对监测抽查发现的行业性和区域性质量问题,组织行业协会、质检机构和专家开展质量分析和研究,督促和指导生产者解决相关问题,提高产品质量,培育林业品牌,保障消费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要加强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抽样、检测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要加强对承担监测任务质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工作质量。要督促各受检单位提高产品质量,切实履行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抽样和监测工作。

  三、要确保工作质量。承担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要求,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抽样检测工作和人员行为,认真做好抽样检测工作,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真实性。要主动与被监测地区林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抽样检测所需费用从我局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各承担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对监测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及时将有关监测数据、分析报告、监测工作总结等报送我局。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在监测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程强

  电 话:010—84238708

  特此通知。

  附件:2017年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国家林业局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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