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5-11 点击:1543

发布单位: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中国水产学会
发布日期: 2017-05-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7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农渔发〔2017〕19号,以下简称《国家监测计划》),我站承担该计划的组织实施任务。为使各单位在执行该计划中切实按照农业部通知要求规范有效地开展工作,确保取得成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力以赴完成国家监测计划任务

  各单位要提高对《国家监测计划》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和领导,将该项工作作为本单位今年的重点工作,按照农业部通知的要求,全力以赴确保《国家监测计划》任务的圆满完成。

  为实施好今年的《国家监测计划》,我站对农业部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农渔发

  [2016]7号)文件中关于8种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采样和检测要求等做了修订(可在专项监测QQ群下载)。请各单位在今年的工作中,按照修订后的要求,做好监测点的设置、样品的采集和检测等工作。

  二、精心布局,努力做好采样送样工作

  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要根据本辖区水产养殖的特点,科学制定监测方案。监测点的选定要覆盖辖区主要养殖区域和全部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同时,要从常规测报点中选择一些有代表性苗种场和养殖场作为监测点。准确、详实填写《监测点备案表》,监测点的地址要注明市、县、乡镇等,以保证监测点名称(编号)的唯一性、准确性和可溯源性。请各监测单位在5月20日前将本省监测方案及《监测点备案表》(电子版和审核后的纸质版)报我站疫病防控处。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季节或水温采集样品,并确保每份无症状样品个体数量150尾。不得在同一监测点、同一季节重复采样。在采样中,要认真填写《现场采样记录表》,确保信息完整。在寄送样品时,要提前与检测单位沟通和衔接,确保样品存活有效。

  三、科学严谨,认真完成样品检测和报送

  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要主动与监测单位配合做好样品的接收,对现场采样记录表(复印件)、样品鱼虾数量、来源、包装等进行确认,对于现场采样记录表信息不完整、样品数量不足、在同一个季节内内同一个监测点对同种疫病采集2个(含)以上样品的不予检测。

  各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对每个样品进行检测。与我站签订鲤浮肿病流行病学调查合作协议的单位在进行鲤春病毒血症病毒检测的同时,对每份样品增做鲤浮肿病病毒的检测;与我站签订对虾肝肠胞虫病和虹彩病毒病病原检测合作协议的单位在进行白斑综合征检测的同时,对每份样品增做对虾肝肠胞虫病、虹彩病毒病病原的检测。

  各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监测计划》的要求,及时将检验报告反馈给监测单位及监测点。同时,按照完成一批报告一批的方式向我站疫病防控处报送《每月检测结果报送表》。上半年的检测结果于7月31日前报送,全年的检测结果于11月30日前报送。

  另外,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监测计划》工作,提高监测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和规范性,我站将于近期对承担今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任务单位的人员进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操作使用培训,届时将另行通知,请各单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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