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

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 更新时间:2017-03-09 点击:1514

发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 2017-02-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
实施日期: 2017-04-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申长雨

  2017年2月2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的修改

  删去第一项中的“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删去第二项中的“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

  “(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

  “(四)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

  “(五)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

  将第三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

  “(六)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二、第四条的修改

  删去“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中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将第一项修改为:

  “(一)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第二项中增加“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将第四项修改为:

  “各级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删去第五项中的两处“建议”。

  三、第五条的修改

  将本条修改为:

  “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必要时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四、第六条的修改

  将“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修改为“各级知识产权局”。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对照表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