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2017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2016年第90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更新时间:2017-01-09 点击:1625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日期: 2016-12-31
失效/废止日期: 2018-01-01
发布文号:2016年第90号
实施日期: 2017-01-01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根据《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和《2017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85号),现发布《2017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7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2种,由商务部和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进口许可证。

  (一)商务部负责签发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许可证。

  (二) 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许可证。

  二、在京中央企业的进口许可证由商务部签发。

  三、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17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7〕360号)等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本目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17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商 务 部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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