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12-29 点击:1269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和质 量监督管理局),各食品检验机构:
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现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掌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在组织、管理体 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工作,确保食品检验机构基 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同时要了解 和掌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情况以及在资质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与标准监督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处反映。
三、各食品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 件》等规定,加强内部管控,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 观、准确。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科技与标准监督处
联系人:胡捷敏,电话:0791—88158081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认监处
联系人:匡联国,电话:0791—86355316
附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 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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