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

更新时间:2016-12-27 点击:1589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6-12-19
失效/废止日期: 2020-01-03
发布文号: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
实施日期: 2016-12-19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食盐管理,确保盐业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食盐企业销售管理

  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改革过渡期内,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下同)开展食盐销售经营活动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

  (一)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商超、销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

  (二)通过自建分公司进行食盐销售业务,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经营活动;

  (三)通过自建销售网点直接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四)通过现有渠道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二、关于食盐企业资质管理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

  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证书和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发生停产歇业、因故退出和破产倒闭等连续3个月不能持续正常生产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应当将资质证书缴回,注销证书编号,并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保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数量只减不增。

  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证书和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利用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资产设备从事食盐生产业务,不得和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合作进行“贴牌”生产。

  三、关于食盐企业食盐储备

  食盐批发企业开展经营业务,应当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建立企业食盐储备。

  四、关于食盐企业电子商务管理

  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开展食盐电子商务,并参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要求,将营业执照及其他资质证书正本扫描件置于电子商务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并标明销售区域范围。

  无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其平台上的食盐销售企业无食盐批发许可资质或超出食盐销售区域范围,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运输食盐到销售地备货,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以跨省备货,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在本省范围内跨区备货。食盐批发企业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要履行好专营责任,完善企业储备制度、保持合理库存,切实保障食盐供应,确保不断供、不脱销。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 赵阳 010-68205670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王鹏 010-685059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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