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问题答复的函(农办种函[2016]18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6-10-24 点击:1160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6-10-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种函[2016]1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北京市种子管理站关于解释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问题的请示》(京农种站字〔2016〕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原法“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合并。依照原法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依法需要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吊销其“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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