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591号)

更新时间:2016-09-06 点击:5270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6-08-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59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函》(新食药监函[2016]1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商事登记改革"先照后证"的要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人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解决的是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问题,对于能否从事食品经营,具体能从事什么经营项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确定,

  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没有直接联系。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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