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开展认证认可推荐性国家标准评审工作的通知(认办科[2016]11号)

来源: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6-06-14 点击:966

发布单位: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6-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认办科[2016]1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标准起草单位:

  按照《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6〕28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我委将组织认证认可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复评审工作。为做好标准复审,前期需做好相关标准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推荐性标准复审工作,这是国家标准化改革的需要,也是认证认可发展的需要。认证认可国家标准的复审,重点解决现有标准中交叉、矛盾、滞后、老化和层级及适用性不清等突出问题,为推动推荐性国家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的公益类标准转化打好基础。复审工作由国家认监委科技与标准管理部统一组织、领导,相关单位归口负责。

  二、评审对象

  评审对象包括:现行推荐性国家标准;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以下所称国家标准均包含制修订计划项目)。

  三、工作职责

  1.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本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国家标准的评审,包括实验室认可分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国家标准。

  2.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负责组织本部门牵头组织制定的《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国家标准的评审。

  3.各标准起草单位应做好评审材料的收集、准备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1.组建评审专家组。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注册部应分别组建评审专家组负责标准评审。评审专家应具备标准领域内的专业知识,熟悉被评价标准的基本情况,尤其是标准的应用状况和实际使用效果。每个参与评价的专家应真实、准确地提出评价意见。

  2.开展标准评审。专家评审组原则上采取集中评审方式,对标准的范围、标准的层级、标准的协调性、标准的适用性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审要求严格参照《方案》中相关规定开展,各负责单位可以据此制定具体评审实施细则。

  3.形成评审报告。每份标准应形成一份评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对标准的范围、标准的层级、标准的协调性、标准的适用性给出废止、转化、修订、协调和继续有效的结论,并附相关判断的印证性材料,以及标准应用情况的综述等内容。

  4.提交评审结论。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注册部应填写《推荐性标准评审结论汇总表》(见附件1)。汇总表和评审报告应于2016年10月1日前提交国家认监委科标部。

  5.评审要严把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质量关,凡不属于《方案》中列明的四类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不得评审为“继续有效”;评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推荐性国家标准需在评审报告中明确原因及理由。(认证认可国家标准清单见附件2)

  联系人:娄丹,82262812,loud@cnca.gov.cn

  附件:1.推荐性国家标准评审结论汇总表

  2.认证认可推荐性国家标准清单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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