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6-06-02 点击:1101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6-05-25
失效/废止日期: 2016-06-20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6-05-25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提升检验机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中“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

  本《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原卫生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五十七条中“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而制定印发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29号)。

  请于2016年6月20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

  电子信箱:kbsjyc@cfda.gov.cn

  附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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