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泸州老窑二曲酒标签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332号)

更新时间:2016-05-17 点击:1739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6-05-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33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泸州老窖二曲酒标签有关问题核查情况报告及处置意见的请示》(川食药监[2016]5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提出的处置建议,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总局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泸州老窖二曲酒标签。

  二、鉴于未发现市场上销售的泸州老窖二曲酒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有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不对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白酒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但应及时向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企业对不规范的标签标注采取改正措施。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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