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饮料行业使用“食品添加剂 氮气”的说明(中饮协[2016]34号)

来源: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 更新时间:2016-04-22 点击:1933

发布单位:中国饮料工业协会
发布日期: 2016-04-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中饮协[2016]3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近日媒体对饮料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 氮气”的合规性等进行了报道,现对饮料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氮气做如下说明:

  1.“氮气”是在饮料行业中广泛应用的加工助剂,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氮气为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GB 2920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氮气》规定了氮气的感官要求、理化要求等内容。在饮料中使用氮气应同时符合GB 2760-2014和GB 29202-2012的规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氮气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企业使用制氮机自制氮气的也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和使用。

  3.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发布的“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修订版)实施问答”第三十四条规定:“加工助剂不需要标识”,因此在饮料中使用氮气作为加工助剂无需进行标签标示。

  特此说明。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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