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禁止部分日本食品农产品进口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35号公告)

更新时间:2016-04-11 点击:3880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1-03-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总局2011年第35号公告
实施日期: 2011-03-2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日本福岛核电站核泄漏事故已对当地食品农产品造成严重污染,日本政府已从多个地区的有关食品农产品中检出放射性物质严重超标,并做出禁止流通和禁止食用的决定,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安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禁止进口日本福岛县、栃木县、群马县、茨城县、千叶县的乳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水生动物及水产品。

  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日本福岛县、栃木县、群马县、茨城县、千叶县生产的其他输华食品农产品中放射性物质浓度的检测,防止受放射性污染食品农产品进口。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输华食品农产品中放射性物质浓度的监测和风险分析,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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