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16]3号)

来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6-02-25 点击:1691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2-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安委办函[2016]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自2013年9月以来,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连续开展了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两年多来的共同努力,取缔关闭了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治理整改了一批液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涉氨制冷企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较大提升。

  据各地区上报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涉氨制冷企业21133家,北京等23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内涉氨制冷企业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的两类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两类重大事故隐患)全部整改到位。但仍有广东(14家)、湖南(13家)、海南(4家)、青海(3家)、辽宁(2家)、安徽(2家)、新疆(2家)、四川(1家)共 8个省份的41家涉氨制冷企业尚未完成两类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专项治理成效,坚决遏制涉氨制冷企业群死群伤事故,尚未完成两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省级安委会要高度重视,抓紧督促相关责任地区、责任人、责任企业狠抓整改工作,确保两类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验收到位;其他省份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涉氨制冷企业两类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质量的抽查,严防假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后又反弹现象的发生。今年起将不再统一部署专项治理工作,请各地区结合自身专项治理情况,进一步深化专项治理成果。

  各地区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要清醒地认识到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状况,认真总结分析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和质量,多措并举巩固和提升专项治理成效。进一步督促涉氨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推进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涉氨制冷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要进一步做好涉氨制冷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涉氨制冷企业组织开展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确保具备相应能力并符合有关资质要求。进一步组织辖区内安全监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全面提升监管能力。

  要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注重对涉氨制冷企业的抽查检查。对今后督查、检查中发现依然存在两类重大事故隐患的涉氨制冷企业,要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对属地监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监管责任。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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