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受理苗山金边禾花鲤等产品申报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公告(2016年第13号)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6-02-25 点击:1183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2016-02-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6年第1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日前,融水县融水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申请对苗山金边禾花鲤等4个产品进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等规定,经广西、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我局采信北京万诚信用评价有限公司、中检集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的评定结果,苗山金边禾花鲤等4个产品符合相关规定的保护条件,我局拟对其实施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现将本次拟保护的产品及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序号

产 品 名 称

申 报 单 位

1

苗山金边禾花鲤

广西融水县融水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

2

苗寨凤花鸡

广西融水县四荣乡巾英土鸡林下放养专业合作社

3

眉县猕猴桃

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农业局

4

太白高山蔬菜(甘蓝、花菜、白菜、萝卜)

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农业局

  如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申请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持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具体内容及理由。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

  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262431

  传真:010-82260138

  电子邮箱:wangchao@aqsiq.gov.cn

  质检总局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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