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进口俄罗斯小麦、大豆、玉米、水稻、油菜籽和哈萨克斯坦小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8号)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6-02-22 点击:1215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2016-01-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6年第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检验检疫部门协商,我局与相关国家官方主管部门分别签署了《俄罗斯大豆、玉米、水稻及油菜籽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俄罗斯小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和《哈萨克斯坦小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上述产品获得出口中国的检验检疫资格。即日起,允许符合我国进口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1、2、3)的俄罗斯小麦、大豆、玉米、水稻及油菜籽和哈萨克斯坦小麦输往中国。

  附件:1. 进口俄罗斯大豆、玉米、水稻及油菜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 进口俄罗斯小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3. 进口哈萨克斯坦小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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